关于200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考核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9〕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按照《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将2009年对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共建共享工作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指标 (一)共建率
共建率即共建设施占新建设施的比例。其中共建设施指企业考核期内参与共建的设施,包括自建共用、他建共用两部分;新建设施指企业参与共建和自己独立建设的设施总量,包括自建共用、他建共用和自建自用三部分。 (二)共享率
共享率即共享已有设施占共享需求的比例。其中共享已有设施指在考核期内提供给其他两家基础电信企业使用的已有设施。共享需求指其他两家基础电信企业在考核期内向被考核企业提出共享已有设施申请的数量。同一设施提供给其他两家使用时,按满足2次需求计算。已有设施指被考核企业自有产权的已建设完工或投入使用的设施(如共有设施则指该设施的自有产权部分)。通过共建方式实现的共享,不计入共享已有设施。 (三)特殊考虑因素
为鼓励企业为未来共享预留资源,进一步体现共建共享对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的作用,对于其他两家基础电信企业无共建需求、被考核企业独立建设但自愿为其他企业预留了容量的设施,被考核企业可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提供有关材料,承诺可供另两家中至少一家基础电信企业5年内进入使用,经当地通信管理局认可登记后可作为共建设施进行考核。 二、考核办法
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全国设施共建率均应不低于以下水平:铁塔32%、杆路5%、基站20%、传输线路6%;共享率均应不低于以下水平:铁塔l5%、杆路40%、基站23%、传输线路19%。
以上8项指标中如有未完成的,则在国务院国资委对集团公司业绩考核中按每项0.125分进行减分。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将酌情研究处理。另外,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对集团公司及各省级企业的共建共享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如发现违反《紧急通知》有关禁止性规定的(未经省协调机构同意,在同地点新建铁塔或者在同路由新建杆路;已有铁塔、杆路具备共享条件而拒绝开放共享;应进行联合建设而擅自独立新建铁塔、杆路;租用第三方设施签订排他性协议;报送虚假信息等),则在国务院国资委对集团公司业绩考核中直接减分。在全国范围内累积违反3次,则减0.1分,并以此类推,最多减0.5分。 三、有关要求
(一)关于流程和时限
各级电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当地通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以及电信企业间合作协议的要求,接规定程序和时限开展共建共享。特殊情况不能接时限完成的应经相关电信企业同意,企业间有争议的应报省协调机构协调或裁定。各通信管理局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流程和时限要求,对故意拖延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其上级单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二)关于同地点、同路由新建
各通信管理局应对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和杆路进一步加强监管,《紧急通知》已对同地点、同路由的距离范围给出了参考标准,各地如有调整须经当地通信管理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三)关于自建预留
自建预留容量的标准:铁塔应至少保证其他两家任一家的1套基站的天馈线系统使用;杆路应至少保证其他两家任一家加挂1条线缆;基站应至少保证其他两家任一家的1套基站的机房或铁塔或天面或室内分布系统使用;传输线路应至少保证其他两家任一家敷设1条线缆或使用2芯及以上的光纤。 (四)关于共享需求
企业间提交共享需求应有正式的书面申请,在提交申请前应加强论证与沟通。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共享申请,企业可不予提供,企业间有争议的应报省协调机构协调或裁定。对于提交虚假需求信息以影响其他企业共享率的,一经查明,其提交的相关需求信息无效,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其上级单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五)关于基站、传输线路的共建共享
按照《紧急通知》要求,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基站设施或传输线路中1种或更多种设施共建共享,可计为该基站或传输线路实现了共建共享。对以上基站设施或传输线路中任一种设施提出的共享需求,可计为对该基站或传输线路提出的共享需求,但对同一基站或传输线路的不同设施的需求不重复计算。 (六)关于与非基础电信企业的单位共建共享
两家及以上的基础电信企业共同与非基础电信企业的单位进行的共建,纳入共建率计算。一家基础电信企业与非基础电信企业的单位进行的共建,不纳入共建率计算。对于基础电信企业与非基础电信企业的单位进行的共享,不纳入共享率计算。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与有需求的非基础电信企业的单位进行共建共享,但对于以共建名义通过无共建需求的单位新建设施,从而变相违反《紧急通知》有关禁止性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按违反禁止性规定从重处理。 (七)关于统计报表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共建共享统计报表进行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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