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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2012-2016司考真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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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将方、李二人遣送国外。

问:美国驻华大使馆对方、李二人的所谓“庇护”违反了国际法的哪些规则:

答案要点:1、美国驻华大使馆违反了国际法有关庇护的一般规则。根据国际法,国家只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庇护权,使馆不是派遣国领土,不能作为政治庇难所,这种“庇护”即外交庇护是国际法所禁止的。

2、这一行为是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滥用。外交人员及其机关在驻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同时,也对驻在国负有一系列义务。其中之一就是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

3、粗暴干涉了我国内政。美国使馆的所谓的“庇护”,使我国政府无法正常地执行法律和有效地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违反了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

二、1978年中美建交公报明确规定: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自中美建交后,美台之间只进行民间的文化和商务往来。 但1979年1月26日,美国卡特政府又向国会提出了《与台湾关系法》草案,同年4月10日生效。该法律把台湾视为独立的政治实体,规定继续向台湾出售武 器,并表示“以和平方式以外的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及美国严重关切的事”。公开制造“两个中 国”、“一中一台”。

问:美国《与台湾关系法》是否违背了国际法?为什么? 答案要点:1、美国《与台湾关系法》侵犯了 我国主权和领土过完整,干涉了我国内政。《与台湾关系法》把台湾视为独立的政治实体,公开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既侵犯了我国对台湾的主权,又 妨碍了我国完成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大业,违背了国际互相新生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原则。并且,台湾问题属于我国内部事务。我国在什么时间采取什么方式解决 台湾问题,纯属我国内政。美国的所谓“严重关切”是对我国内政的干涉。 2、《与台湾关系法》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承认的一般规则。根据国际 法,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根据国际法,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已被推翻的旧政权或旧集团。因此,凡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 府的国家,就不能再承认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权的台湾当局,更不能向其出售武器,支持其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而只能与其保持商务、文化和其它 非官方关系了,《与台湾关系法》违背了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是一国以国内法破坏国际法的典型事例。

三、1986年7月23日,北京国家安全局负责官员在北京宣布,美国《纽约时报》驻京记者的翰。伯恩斯于6月底7月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故意进入我非开放地区,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北京国家安全局在查明况后,于1986年7月22日作出决定,将伯恩斯驱逐出境,7月23日伯恩斯离开我国国境。 问:试用国际法的有关理论和制度分析本案。

答案要点:1、任何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有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有权制定法律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因 此,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否则,我国有关主管机关将依法处理。 2、伯 恩斯属于一般外国人,在我国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根据国际未能的有关规则,外国记者的法律地位与一般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均处于所国管辖之下,必须遵 守所在国法律。因此,我国有关机关依法对伯恩斯进行处理,是行使领土管辖权的具体情况,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

四、二战期间曾在A国犯有反人道罪的X,战后居住在B国达数址年之久。A国获翻后要求B国予以引渡,遭到了B国拒绝。A国逐派武装人员到B国把X绑架回A国审判。B国抗议A国侵犯其主权。但A国认为,X是战争罪犯,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

问:1、B国是否有责任把X引渡到A国?2、如果B国既不引渡,又不追究X的罪行,是否有违反国际义务?3、A国把X绑架回A国审判,是否构成对B国主权的侵犯?

答案要点:1、根据国际法,国家之间承担引渡义务以条约为准,在未订立条约的情况下,一国是否向他国引渡,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引渡,由该国自行决定,因此,B国是否有责任把X引渡给A国,要看AB两国之间有无包括战争罪行在内的引渡条约。

2、根据纽伦堡原则和联合国关于战犯不受法定时效限制和不得请求庇护的决议,以及战犯应受普遍性管辖的国际规则,B国有责任对X进行审判以追究他的战争罪行。B国如果既拒绝引渡,又不对X进行审判,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

3、A国把X绑架回国审判,构成对B国主权的侵犯,惩办战争罪犯不是作为侵犯他国主权的理由。

五、1989年5月1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所谓西藏问题通过一项决议,肆意歪曲在同年三月份拉萨发生的骚乱事件以及此后事态发展的真相,对此,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于5月19日对美国国会众议院就所谓西藏问题所通过的决议发表的声明中指出,拉萨所发生的事件真相,绝不是什么宗教,民族和人权问题,而是少数分裂主义分子蓄意制造的骚乱,是妄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一场暴乱,中国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全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

问:用国际法有关原则和制度对美国国会参议院的行为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1、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鼓励、纵容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都是对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侵犯,也是对国际法的公然违反。

2、我国对西藏发生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属于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允许其他国家加以干涉。

3、美国国会参议院利用所谓西藏人权问题通过决议,是对我国内政的粗暴干涉,违反了国际法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案情:光华寮案

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该案涉及多方面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三)光华寮案违背了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

1972年9月29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1978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也进一步确认了上述原则。因此,这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日本方面的承诺,也规定了中国方面的承诺。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此日本取消了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台湾当局就不能再以所谓“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这对日本不仅依据国际法一般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且是所承担的特殊的条约义务。现在,台湾当局在光华寮案中居然在日本法院享有起诉权。这完全违背了日本政府承担的不得承认所谓“中华民国”政府的具体义务,势必在政治上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所以,日本法院在处理光华寮案的问题上是违反国际法的。

案情:卓长仁动机案

(一)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

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降落地国应予保护。《海牙公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对航空器、乘客或机组人员的继续旅行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所有人。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不仅提供了食宿,还组织了当地的观光。且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顺利返回中国,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所以应认定,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规定的。 (二)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没有违反国际法。

根据《海牙公约》第4条规定(174)中国和韩国对卓长仁等人罪犯行为都有管辖权,因为中国是被劫持的296民航登记国并且是6名罪犯的国籍国,而韩国是该飞机的降落地国,并且该飞机降落时卓长仁等人犯均在该机内。尽管中国是航空器的登记国,但由于公约并没有赋予其优先行使管辖的权利,因此只有在韩国将人犯引渡给中国的情况下,中国才能行使管辖要权。而韩国作为人犯的所在地国基于其属地优越权可首先行使其管辖权。因此,韩国的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并起诉卓长仁等人犯,其法院对他们进行了审判和处罚不违反国际法。 (三)中国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海牙公约》 关于对被指控的劫机罪犯的引渡,《海牙公约》原则上规定缔约国应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视为可引渡的罪行规定在它们之间的现行的和即将缔结的引渡条约中;若缔约国规定只有在定立引渡条约情况下,才能引渡,而其与请求引渡国间尚没有引渡条约,则可以本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缔约国没规定只有引渡条约才可引渡,则可按照被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承认上述罪行为可引渡的罪行。我国当时虽与韩国没有外交关系,但两国均为《海牙公约》的当事国,我国是被劫持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因此向韩国提出了引渡请求。韩国与我国虽无外交关系和缔约引渡条约,但若它愿意引渡,可以按公约阐明的引渡原则,将人犯引渡给中国。但它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因为《海牙公约》并未规定缔约国之间的引渡人犯的义务。 (四)“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这样《海牙公约》为发现罪犯而不将引渡的缔约国规定了一种绝对的起诉义务。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只要罪犯没有被引渡给其他国家,则罪犯发现地国就必须对其起诉。《海牙公约》所确定的这一原则为《蒙特利尔公约》及其后来其他反恐怖主义公约所采用,在国际刑法中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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