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长沙高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增进老年人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09?13号)精神,结合长沙高新区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进长沙高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执政为民和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想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公益服务的运行模式,为居家老年人开展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籍、文化娱乐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全面提高居家老年人生活质量,确保老有所养。建立和健全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社会养老居家化,居家养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按照政府主导、社区实施、服务组织具体开展服务的运作思路,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市场化、服务标准规范化,建立关注困难群体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构建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的互动合作网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服务的多层次需求,为全面开展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探索经验,提供示范。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政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撑;
(三)坚持依托社区。在社区层面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和服务队伍,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营造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社会环境;
(四)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社区实际,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的需求相适应,坚持循序渐进;
(五)坚持社会化方向。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长沙高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副主任刘琳任组长,社会事业局局长夏河年、财政分局局长杨晓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社会事业局、财政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麓谷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局,由周满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乡镇街道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人,制订本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建队伍
主要建设好三支队伍:一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者队伍,负责探索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模式,调度、调剂服务资源,评估补助标准及范围,规范服务质量标准等。二是引进或组建一支有专业服务技能的相对稳定的服务队伍;三是积极动员组织一支由社区党员、干部、学生、社会人士等组成的热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志愿者队伍。分别采取集约型和松散型管理模式,加强养老服务的专业护理服务业务培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努力为全区老年人提供优质、安全、及时、到位的服务。
(三)组织实施
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乡镇、街道、社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
五、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内容及运作方式
(一)服务对象
1、社区内60岁以上的老人,且户籍和居住地均在社区内,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2、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老人的服务需求和经济能力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
3、无偿服务的对象为散居的“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
法定赡养人);
4、低偿服务的对象为老年群体中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
5、有偿服务的对象为有经济能力并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
(二)服务内容
坚持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手段,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籍、文化娱乐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实行以上门照料服务为主,社区照料服务为辅的服务模式。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购物、饭菜配送、陪同看病等一般性生活照料,同时提供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专项服务。
(三)补助标准及运作方式
1、无偿服务。对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和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市级以上劳模由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低偿服务。①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内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年满70周岁且在市区内无子女照顾的重度残疾老人,由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②年满80岁的空巢老人,由政府部分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3、有偿服务。对有经济能力,需要专门上门服务的老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
上述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服务补助以服务券形式发放,不发放现金,服务券只能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等。
六、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拨付及结算方式
(一)申请程序
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可到户口所在的村(居)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需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1、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需提交:(1)《长沙高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长沙市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需提供:(1)《长沙高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 长沙市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需提交:(1)《长沙高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分散供养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4、60岁及60岁以上享受低保老人需提交:(1)《长沙高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5、80岁以上老人需提交:(1)《长沙高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真实可靠。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初审。社区收到相关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初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3、社会事业局核准。社会事业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同意补助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拨付方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实施社区给予服务记录并视情况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乡镇、街道应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用账户,社会事业局将补助资金按季度拔付到位。实施社区每月及时将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情况汇总(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报社会事业局。
(四)结算方式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补助对象凭服务记录,用居家养老服务券支付服务机构上个月服务金额,在补助标准金额范围内的用服务券支付,超出部分由补助对象个人用现金支付。服务机构凭服务记录本和服务券到乡镇、街道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协助)进行兑换结算。
(五)管理监督
社区工作站每季度检查一次申请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检查补助资金是否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将检查情况报区社会事业局。服务对象补助金额必须当月用完,没有用完的下月按上月实际发生金额拨付。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如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同时取消当事人享受补助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4、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家庭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鼓励上述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者、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区社会事业局列出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册。社区工作站应将名册予以公布,供服务对象选择。
(三)服务方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独立为社区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提供服务,也可采取和其它服务机构合作的方式为社区老人提供服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服务机构。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辖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等。
八、资金渠道
高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来源由区财政、社会和个人共同筹集。具体资金渠道如下: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补助对象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补助对象个人支付。
(三)动员和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事业,鼓励单位、个人对养老服务业的慈善捐助,促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发展。
(四)政府资助。经考评合格,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启动资金3万元,设有“日托”的中心可资助至6万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资助启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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