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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型裁量权行使之司法审查
作者:俞晓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9期
摘 要 在现行立法背景下,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有较大的行政裁量权。行政主体在执法时为了追求最优执法,加上社会背景以及执法者自身素质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执法者往往在规则的限度之内选择性执法,以谋求最大利益,往往导致一系列违法行为出现。在此过程中,执法者如何把握运用规则之“限度”,司法机关如何对“过度”的行为进行规制成为一大问题。本文旨在通过以选择性执法行为为切入点,探讨对不作为型裁量权的司法审查的步骤和内容,从而得出判断特定选择性执法行为是否违法的方法。 关键词 选择性执法 司法审查 行政不作为 作者简介:俞晓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35-02 一、什么是不作为型裁量权 (一) 行政裁量权的内涵及分类
行政裁量的概念最早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梅耶提出,他将行政裁量分为纯行政裁量与法律适用裁量。到了二战后期,德国行政法学家毛雷尔在梅耶和特茨纳的基础上,将行政裁量分为“决定裁量”和“选择裁量”。
当前,学界中关于行政裁量的分类,有一种是将行政裁量按照法律规范承认裁量的阶段差异,将其分为要件裁量与效果裁量;另外一种,是根据法院的审查内容将裁量行为划分为法规裁量和自由裁量。
以上两种分类虽都有各自的合理性,但并不是绝对的分类。在实践中,我们往往要综合考虑一行政行为分别在这两种分类当中都属于哪类,以此来帮助分析行政行为的性质。 (二)不作为型裁量的性质
不作为型裁量行为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更进一步阐释来说是一种具体的行政不作为,指行政主体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实施裁量时,本身负有法定作为的义务,在有能力、有条件履行的情况下,应当实际履行而没有履行。不作为型裁量行为不是羁束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的裁量性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不作为型裁量行为是在行政主体对于作出行政行为有选择条件、范围和程度的情况之下,没有按照实际需要作出行政行为,消极不作为是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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