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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8清单规范答疑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0-22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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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再编制,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报价超出该单价规定的范围,可以在招标文件或清单项目中说明。

4、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

答;按《计价规范》2.0.6条及参阅“宣贯辅导教材”第3.4.1页。 总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投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此处提出的工程分包是指国家允予分包的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属于管费性质,即对分包工程管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例如: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的监督检查,需要增加的管理人员工资支出,办公费用支出等,正如有的专家所述,不同的合同规定,其内容也有所区别。

5、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 答:预留金属于招标人预留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6条。

教材4.0.6条一一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虽在投标是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结算是,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答:工程量清单报价在我国运用的规章、政策依据主要是:

1998年8月建设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中指出产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和项目上,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项目划分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等试点,实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确定工程价格”;2001年6月1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2001年11月5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1、工程量清单中单价应包括什么内容?

答:按照《计价规范》的规范,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应是综合单价。它应包括: (1)直接费用:指直接在施工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2)间接费用:指组织施工和管理工程的费用; (3)利润; (4)风险费用。

1、从2003年7月1日起,所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都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吗?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一种计价方式,目前我国现行的计价方式主要有2种,当前工程招投标普遍采用的是定额计价方式。从2003年7月1日起,工程量清单计价将与定额计价一起并行于工程招投标计价活动中。

采用清单计价进行工程招投标,投标人报价依据的是企业自身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由其形成的工程造价能够反映出企业的个别成本;采用定额计价,投标人报价依据的是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反映社会平均价格水平的定额,由其形成的工程造价不能真实反映出企业的个别成本。

从2003年7月1日起,是否所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都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吗? 这主要看工程的投资主体。 7月1日起,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而私人、集体、外商等其他性质的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可以采用定额计价。

附录A建筑工程: 1、“平整场地”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首层面积”如何定义?阳台如何计算面积? 答:“首层面积”应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计算。落地阳台计算全面积;悬挑阳台不计算面积。设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采光井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位也应计入平整场地的工程量。地上无建筑物的地下停车场按地下停车场外墙外边线外围面积计算,包括出入口、通风竖井和采光井计算平整场地的面积。

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10-11-09 19:02:33 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

1、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准确或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综合单价有了变化,应如何调整?

答: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发生在招标阶段,投标人可在招标答疑和投标前及时提出;发生在结算阶段,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2、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漏项如何处理?

答: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在预留金中开销吗?

答:根据《计价规范》3.4.1条预留金与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分别列项。零星工作项目费不应在预留金中开销。

4、预留金由谁编制?预留金作为报价的一部分,结算时与招标人的金额不一致,如何进行调整?

答:根据《计价规范》2.0.5条预留金应由招标方视工程情况进行编制。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投标时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填写。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进行调整。

5、附录计算规则中均不含工程量合理损耗,投标人报价中是否应考虑? 答:是。

6、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是否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答:根据《计价规范》4.0.2条规定,总报价应包括其他项目费。所以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7、请问可否利用第五级编码。进行整体建筑单方造价招标,即编制如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特征):砖混结构单层房屋一幢,层高3.3m,轴线尺寸5.4m×3.6m,墙体页岩砖,空心板屋面,外墙面砖,地面、给排水、电气,是否违背规范精神? 答:按《计价规范》规定,要求招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应详细准确,投标人据此投标报价。以单方造价方式招标,与工程量清单招标要求不符。

8、工程量发生误差,应如何处理?

答:定标前发现工程量有误差,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更正错误工程量。定标后发现工程量有误差,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否则,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9、措施项目清单中,业主提供的措施清单有可能不是最优的方案,投标人如何处理? 答:根据《计价规范》3.3.1条,招标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只需列项目名称,而不提供具体施工方案,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所列项目和自身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 10、甲供材料的采保费如何立项?

答:甲供材料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因此,甲供材料的采保费应计人综合单价。 11、甲供材料的安装损耗,承包方如何计取? 答:应在综合单价考虑。

12、原维修定额所列的项目,如拆除、修补,怎么执行清单计价? 答:可按《计价规范》3.2.4条第二款执行。

13、管间土方和管间石方是否分开列项?如果在实际中一段管间内既有土方又有石方,该怎么办?

答:①应该分开列项。

②按土石方地质分界线分别计算工程量。 14、措施费中有脚手架。请问钢筋混凝土工程子目中用到的钢管脚手架需要单列到措施费吗? 答:《计价规范》已明确规定脚手架列入措施项目中。 15、风险是否在综合单价中?

答:根据《计价规范》2.0.3条规定,综合单价应考虑风险因素。 16、“宣贯辅导”教材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矛盾的地方以哪个为准? 答: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答疑之二十

1、传统定额模式与工程量清单模式的索赔有何主要区别?

答:工程索赔一词来源已久,但在国内被人应用的时间还不长。

实际上,在所有过去的工程项目建造过程中,那种不叫索赔的索赔就早已出现。当然与我们今天所说的索赔概念相比,其范围要狭窄得多。当时的所谓索赔,在表现形式上尽管不同,也大致上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数量增减引起的索赔;二是工期索赔:三是建筑装饰标准变动引起的索赔(特别是建筑装饰材料变动);四是方案因为非己方原因引起的变化索赔:五是拖欠工程款引致的索赔。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体系,都是用地方的专业定额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红头文件作为唯一依据。即使人民法院的经济庭,在判断这类问题的是非标准时,都不能离开地区统一定额和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时期的文件。由于定额的局限性,有相当一部分这类问题往往得不到合理解决。

对于探讨清单计价模式与工程索赔的联系,我们首先必须分清楚哪一种是清单模式。 第一种,是只把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分摊到每一项报价,而且单价在一定范围内仍可按某个规则进行调整。这种方式由于只代表清单计价的初级阶段。

第二种,管理和其他费用分摊与第一种基本相同,但单价包死。工程量发生变动,这些费用也随之变化。目前这种承包方式用得最多。

第三种,其他一些费用像临时设施、大型机械、脚手架和其他属于措施性的费用固定,不随工程量增减而变化,这一部分连数量也包死。只有实体消耗性的项目部分,才是包死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

只有第三种,才可称为开始体现清单报价的精髓。之所以称为“开始”,是因为目前象这类清单文件当中的措施性项目,其单价构成,大多数仍旧以定额为基础,而并不是从真正的措施性消耗出发。如支模体系,在众多报价者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内,几乎都按定额的工料机械含量。定额内表现为使用木支撑而投标施工方案用钢支撑者,分析单价内就没有钢支撑而仍旧只出现地区定额内模板项目唯一的木支撑。

真正符合国际惯例的清单计价,其意义就大大超出我们今天多数人所普遍认识的范围。这也许就是我们今后必须努力的方向。但为了照顾目前的现实,我们只就第二和第三种形式进行研究。

那么,传统定额模式与清单模式索赔主要区别在哪里? 尽管两种模式都离不开合同规定条文内容,但传统定额模式由于其判断标准更多局限于是否违反定额规定和是否超出定额包括范围,这个问题在有些情况下,由于高度差了一厘米就引起索赔争议,如当时定额规定层高超过4.5米就可收取顶架费。因设计变化高差超了一

厘米,真正成本基本没有增加,却能成功地通过一次简单报告就索赔到相当可观的顶架项目费用。而另一个实例则完全相反:某项目地面装饰由于变更了间隔和角度, 已不是原图科学设计的模数,损耗大幅度增加,双方也办理了增加损耗数量的签证,但最后却无法按当时的定额和政府管理部门文件规定进行成功索赔。如从清单计价角度出发,上述结果正好相反。 这就反映了一个最基本的矛盾:定额计价的普遍性与项目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是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

尽管两种模式的索赔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个性必须服从共性。但是从定额角度考虑的共性,是指全地区的共性。在清单模式下,虽然也有其共性,但不再是全地区的共性,而只是项目合同范围内对所有子项目都通用的这样一种共性。清单范围的索赔,是因为个别分项目在施工过程出现了与合同所认定的共性有差别的事件,并且这种变化给其中的非直接责任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索赔处理又正好突出每个分项目本身的个性。清单模式的索赔还有一个特点:即由于每个单项单价都是独立的,所以在处理索赔个案时,即使投标单价生成可能也是从定额中引用消耗量,但已不象定额模式那样可以据定额规定的相关条文对其他有关项目进行调整处理,产生这种问题时,就只能通过科学的、对现场有针对性的论证报告进行。这样,在进行索赔处理时就要复杂多了。而其包括影响范围也较前者广泛得多,如周边关系、环境保护等。

2、实施《计价规范》有什么意义?今后我国工程计价将呈现出哪些特点?

答: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办法,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并于2003年?月1日开始实施,至此,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计价规范》的出台是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一件大事,必将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和管理体制的创新,最终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有序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新机制。

贯彻《计价规范》对建设行业的影响是正面的。积极的,其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样几个方面:

1、有利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职能的转变;

2、有利于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规范建设市场,促进有序竞争; 3、有利于控制投资,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

4、有利于提高计价专业人员的素质,使其成为集施工技术和经济管理知识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

5、有利于适应我国加入WT0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6、有利于提高我国各种建设主体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的能力: 7、有利于全面提升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根据建设部的总体部署,执行《计价规范》之后,我国的工程计价将呈现以下一些特点: 1、全国各地均采用统一的清单计价格式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后者就是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四统一”。 2、《计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工程量计算规则,该规则计算对象主要是工程实物,一般不考虑施工方法对工程量的影响,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相对简单。 3、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法。

4、各地均编制适应于本地的计价依据,比如深圳市的《综合价格》(包含消耗量标准和配套的计量规则),为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分析提供参考。 从上面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出, 目前深圳市的工程计价中正在使用的深圳市各专业建设

工程《综合价格》,由于采用的就是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并且费用分类方法与《计价规范》的清单计价格式极为相似,不应存在很大的问题。但是,具体的处理上还是存在一些差别,需要作出必要的调整。

3、何谓消耗量定额?

答:所谓“消耗量定额”,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下,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消耗量定额”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由造价管理机构测算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发布的“消耗量定额”是指导性的,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

4、何谓企业定额?

答:所谓“企业定额”,是指施工企业(承包商)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投标报价使用的、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和相应价格等的计价(报价)标准。编制“企业定额”纯属企业自身的行为,每个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情况不一样,故每个企业的“企业定额”水平就不一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本企业的“企业定额”,以作为本企业参加工程投标报价的依据,为评标时回应评标委员会“询价”的理由。

5、如何理解《计价规范》的“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答:《计价规范》的“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是广义的提法,但就承发包方式而言,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与现行“定额”计价方式共存于招标投标计价活动中的另一种计价方式。《计价规范》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凡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不论招标主体是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还是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私人资金等都应遵守《计价规范》。

1、什么是“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和“大中型建设工程”?

答:“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大、中型建设工程”是指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划分界定。 为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适应对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基本建设项目按工业建设项目和非工业建设项目分别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

划分标准见《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计计234号文件附件)等文件。

一部分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工作中,不作为大中型的项目安捧有;

(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竣工程。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划分,改、扩建工程除国家指定者外,一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等。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

(6)施工队伍以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

(7)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

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为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其他项目为大于或等于3000万元)和限额以下以及小型项目三级。

2、执行《计价规范》还应符合哪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是政策性、经济性、技术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比较广泛。所以,《计价规范》提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主要指;《建筑法》、《合同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直接涉及工程造价的工程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设置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设置,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二是附录中的项目特征;三是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工程量清单编制时,以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为主体,考虑该项目的规格、型号、材质等特征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其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具体化、细化,能够反映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工艺将伴随出现,因此{计价规范》规定,凡附录中的缺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编制人可作补充。补充项目应填写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分部工程项目之后,并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字示之。

4、如何理解附录中的“工程内容”?

答:《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

4、定额中原有的施工配合费:如电梯安装等,实行清单后,怎样处理?

答:按《计价规范》第101页表C.1.7列项报价,其工程内容包括本体安装和电梯电气安装。

规范P101表C.1.7一一工程内容:1、本体安装,2、电梯电气安装列项报价,如自动扶梯(台)编码:030107005

5、工程量清单要求与合同配套,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才能做出投标决策。但现在业主的实际做法是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这样的话,投标人的风险明显大于业主,而这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招标文件随处可见,法律的完善与法制的完善是两回事。这个问题如何处理? 答:招标文件照搬合同范本是不完善的。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列入招标文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也是要求把具体条款(即专用条款)列入招标文件。

1、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价,按步骤必须先确定施工方案,请问: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如何编制一个合理的施工方案,依据又有哪些?

答:标底是指招标人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编制的一种预期价格,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标底并不是决定投标能否中标的标准价,而只是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的一个参考价。因此,在编制标底时,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一定要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考虑常用的、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2、同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按招标文件采确定描述工程特征,如果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描述的工作内容和特征与招标人的不同,是否允许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和特征描述进行修改、补充?

答: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表述的是工程实体的内容,它与施工方法飞施工方案没有关系,采用何种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来完成实体的施工由投标方决定。实体的内容是不能做修改或补充的。

3、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在招投标阶段如果无法确定需要多少钱,能否不用列入报价?

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中列项,不属于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但是,材料费必须列入综合单价,如果在招投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应按暂定估价。

4、如果合同订的是单价合同,能否结算时按竣工图、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重新计算工程

量?

答:(1)按合同约定;(2)乙方发现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不同时,应随时与甲方协商签证同意后变更,结算时调整。

5、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理解为固定单价,而不是固定总价法。请问合同价如何定?若投标人已知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如何调整?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定合同价。

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的第五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有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或不实行招投标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方式有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若投标人发现清单中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可按 《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规范4.0.9条一一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l、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高层建筑增加费应划回(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2)还是措施项目清单?

答: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考虑。

2、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依法解除合同),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办理停建结算?主要是指措施项目费的清算。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3、由于工程量将来要按实际核定。在制订工程量清单时,可否使用一个暂估量,以节省发包方的人力投入?

答:如果该工程只有初步设计图纸而没有施工图纸的,可按暂估量计算;若有施工图纸的必须计算其工程量,结算时可因工程量增减作增减量调整。招标人应尽可能准确提供工程量,如果招标人所提供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投标人可以提出索赔或策略报价。

4、为便于将采设计变更不会因为投标书中无单价而使承发包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可否采用多做法共存的工程量清单?如,某工程楼地面7000㎡工程量。在工程设计中为水泥砂浆楼地面,在工程量清单中分别列出水泥砂浆楼地面、水磨石楼地面、地板砖楼地面、大理石楼地面??等等,其各自工程量均为7000㎡(或暂定一个数量)?

答:不可以口只能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若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按合同的约定竣工时按实核量结算。

5、投标人如参照全国统一基础定额作综合单价分析时,其工程量(施工量)的计算除按施工组织设计外,是否应参照基础定额中相关子目的原工程量计算规则?

答:《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按《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投标报价(包括综合单价分析)应按《计价规范》4.0.8规定执行。

规范4.0.8条一一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1、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咨询单位,能否编制工程量清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计价规范》第3.1.1条所指“中介机构”与部令是一致。

规范3.1.1条一一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2、甲方供料是否计价?是否放入投标报价中,还是放入其他费中的招标人部分?

答: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3、材料和设备的划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如伺处理?由投标人采购的设备{如变压器)是否应纳入综合单价?

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中列项,不属于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4、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时,牵涉到安装工程量中的多专业(工种)“联动试车费”是否能计取?如果能计取,请问怎样计算?

答:联动试车费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属于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5、描述“项目特征”时,全部描述比较烦琐,能否引用施工图(例如:第几项的内容)?

答:项目特征是描述清单项目的重要内容,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应按《计价规范》要求,将项目特征详细描述清楚,便于投标人报价。

1、在工程量清单中,3.4.2“为了准确地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

答:招标人视工程情况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列出有关内容,并标明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的预测。投标人根据表中内容响应报价,这里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概念,应考虑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招标人没有列出,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或按规范4.0.9条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

规范4.0.9条——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作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费、税金都随变动。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避免的。)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3、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减少或实际工程量与发布量不同时,如何调整7填表须知第3条与本问题的关系?

答: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与填表须知第3条相同。若工程量变更增减或实际量与招标清单量不同时,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规范4.0.9条一一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飞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

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什么是规费?规费一般有哪些?

答: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如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

5、计价表格之“措施项目分析表”,每一措施项目填表计量单位为“项”,数量为“1”,问: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计一个“附表”,要求投标人作详细分析(如外架子、内架子、满堂架子等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各是多少)?

答: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有关的措施项目按“措施项目分析表”进行分析,一般按《计价规范》所列表格执行即可口需要补充表格的,可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3条,由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教材4.0.3条一一为了简化计价程序,实现与国际接轨,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单价的另一种单价计价方式,应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全部费用,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综合单价包括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综合单价不但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定具体办法,统一综合单价的计算和编制。

1、工程量清单招标中如何届定投标方是否低于成本价?

答:界定投标是否低于成本目前可以操作的方法是在招标文件中就要求投标人使 用统一的消耗量定额进行套价,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还要说明;在评标的过程中如果发 现某个投标人的报价项目的单价不合理地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则要求他提供该子 目的单价计算表,看其是否有使用低于社会平均定额的消耗量或低于市场价格的理由。 评标专家有权界定他是否低于成本价。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要遵守那些原则?

答:按《计价规范》的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守的原则,归纳有如下几点: 一、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从封面、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 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等)。

二、计价格式的填写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填写,填表须 知除规范内容外,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总说明要详尽等)。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 四、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飞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等组成。

3、工程内容的作用是什么,由谁来编制? 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内容”与定额中的“工作内容”相仿,是供投标人编制综合单价时考虑的一个基本范围。如果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求扩大限定范围的活,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清单项目中说明,以便投标人报价更准确,也减少双方今后的扯皮。另外,如果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该工程内容也可作为单价分别列项的依据。基本的工程内容,国家已经在《计价规范》中列出,无需

量清单中,就需要在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中详细说明是否需要投标人施工和报价,如拆除工程、“三通一平”、配套工程等。但由于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没有编制招标文件这项业务而不能做此项工作。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和工程量清单不是同一个单位编制,往往出现脱节的现象。 3、定额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还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仍然是套用地区定额的工料机消耗量,然后调整工料机的市场价格和管理费、利润率,没有按照企业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的施工方案来编制。有些施工企业市场信息渠道缺乏,致使所调查的市场价格不准确,严重影响了报价的准确性。

5、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工程人员的素质有什么要求?

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建筑工程发承包价的计算逐渐市场化、国际化和规范化。因此,在我国工程建设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后,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增加,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降低了造价,提高了投资效益。可是,工程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在过去计划经济形式下的作法和观念必须转变,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破旧立新,转变旧有观念,树立起符合时代潮流的意识。需要进行知识结构的重组,能力层次的提高,学历水平的攀升,这些都将成为时代对个人之要求的必然。 在新的形势下,施工企业必须要考虑清单模式下招投标的特点,就是综合评价最优、合理低价中标,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最低价中标,企业必须以个体竞争优势为主,体现个别成本,通过合理的市场竞争,提升企业的施工工艺水平。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在总报价不断降低的情况下,如何把利润逐步提高,企业应该体现不同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核心优势,除企业自身因素外,投标报价中施工管理是主要的竞争优势。企业要体现自己的竞争优势就得有灵活全面的信息,强大的成本管理能力,先进的施工工艺水平,高效率的软件工具,除此之外企业需要反映自己施工工艺水平的企业定额作为计价依据,企业得有自己的材料价格系统,企业定额、施:正方案和数据积累体系,并且要体现到投标报价中,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提高工程人员的素质。

高素质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能与国外同行开展竞争并取胜的重要保证,但我国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素质却不容乐观。工程造价咨询是一门工程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按照国际惯例,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该是以工程技术为基础兼有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造价专业起点低、发展慢,以至于使我国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面太窄、素质偏低、年龄老化等问题。目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员中,造价工:程师、工程预算员还没占主流,很大一部分人员还没有任何执业资格,由于各类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结构不一致,使当前从业人员的工作结果缺少可比性,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的管理带来了难度、总体服务质量不高。中国加入WTO后,面对境外工程造价行业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面对他们咨询机构机制的合理性、服务方式的公正性、服务范围的广泛性等方面激烈竞争,人们深深地感觉到,我国现阶段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同国际水平比起来是有一定差距的,中国工程造价领域与国际上同行相比缺乏强劲的竞争力,尤其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精英人才更是匾乏。因此,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转变观念中应提高以下几种意识:

国际化意识。是造价从业人员急需调整的意识形态,就是要求工程造价人员要把自己当作国际化市场中的一员,通过各种途径主动地融入到市场中去,了解国际建筑市场的最新动

态以及瞬息万变的各类信息,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时调整工作方法;学习意识,要求造价从业人员在新时期,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课题,都应抱着活到老学到老的学习态度,能主动通过各种办法、途径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面对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和入世的客观现实,每一个造价从业人员都必须善于学习,勤于思考,主动去了解国际惯例,熟悉国际游戏规则,学习国际先进的计价、定价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

法制意识。WTO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制基础上的国际经济体系,其规则作为国际经济贸易的国际法体系,需要各成员国国内法的支撑,并且国内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律秩序来保证贯彻执行。随着我国加入WTO,面对国外市场的冲击,各领域中的法律、法规必将逐步完善、健全起来,作为造价从业人员如果不具备法律意识,不努力地去学法、懂法、用法,必定会在工作中处处碰壁。 竞争意识。市场经济体制实质上就是一种优胜劣汰的经济运行竞争机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使得行业间竞争日趋激烈,特别在入世后,不但存在着国内竞争,而且将面临国际间造价咨询机构的竞争。因此,造价人员应该树立强烈竞争意识,努力创造规范的竞争环境,为实现公平竞争服务,那么才不会被社会淘汰、不会被市场淘汰,最终也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自己找到立足之地。 科学意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广大造价从业人员要树立起学科学、爱科学的意识,掌握先进的从业技术,以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科学的技术,改善和提高我们的工作。要学会网络组建的平台经常与外界沟通,及时广泛地收集信息资源学习掌握国际计价、定价先进技术。

风险意识。任何行业的营运中,都不可避免要面对各种各样风险,在建筑行业市场化、国际化的今天, 由于建筑业行业特性决定了它比其他行业所要承担的风险性更大。造价从业人员如果不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那么就很难为全面开放的建筑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全面接轨做好充分准备。

效能意识。就是要树立追求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效益的工作思想,努力使自己的业务工作保持最大的整合效能,在建筑业市场经济发展到如今的时期,行业竞争实际上就是效能竞争,谁能以尽可能少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换取得较多的工作产出,谁就能抢到市场,造价从业人员必须有效能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品牌意识。树立企业形象,强化品牌意识是市场经济发展必然的趋势。那么过硬的工程质量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是创造品牌的有效途径,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搞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是抢抓机遇的关键。离开造价谈质量,质量难以保障。造价从业人员在追求效能的同时,还必须树立起质量就是生命,造价是保证质量的意识。

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的推行,是从整个行业上,将企业竞争及造价管理推进到了一个更为科学、公平的层次上,并逐步和国际接轨,由此对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从企业整体上,提出了“造价管理信息化,业务协作一体化,消耗定额规范化”的竞争要求;从每个从业人员素质上,提出了企业化“有全面的清单计价及招投标的知识,有测算、管理、决策能力的管理式工作素质”的要求。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融入世界大市场有什么作用?

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行业技术贸易壁垒下降,建设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的建筑企业将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竞争。为了适应建设市场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工程造价计价必须与国际通行的计价方法相适应。在我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进一步对外开放交流,有利于提高国内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2、“计价规范”,是在一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编制的?

答:编制“计价规范”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求,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考虑我国的实际。

3、编制“计价规范”的原则是什么?

答:编制原则有三个。 一是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为规范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计价行为,“计价规范”要确定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方法和必须遵守的规则,包括统一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工程价格最终由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 二是与现行预算定额既有机联系又有所区别的原则。“计价规范”的编制过程中,参照我国现行的全国统一工程预算定额,尽可能地与全国统一工程预算定额的衔接,主要是考虑工程预算定额是我国经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广大工程造价计价人员熟悉,有利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便操作,平稳过渡。与工程预算定额有所区别的主要表现在:定额项目是规定以工序为划分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是根据大多数企业的施工方法综合取定的;工、料、机消耗量是根据“社会平均水平”综合测定的;取费标准是根据不同地区平均测算的。

三是既考虑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又尽可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编制“计价规范”,是根据我国当前工程建设市场发展的形势,为逐步解决预算定额计价中与当前工程建设市场不相适应的因素,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工程造价计价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规范”的编制,既借鉴了世界银行、菲迪克(FIDIC)、英联邦国家、香港地区等的一些做法,同时也结合了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情况。工程量清单在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方面尽可能多地与全国统一定额相衔接,费用项目的划分借鉴了国外的做法,名称叫法上尽量采用国内的习惯叫法。

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效果有哪些?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实现从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从消极自我保护向积极公平竞争的转变,对计价依据改革具有推动作用。特别是对施工企业,通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施工企业编制自己的企业定额,从而改变了过去企业过分依赖国家发布定额的状况,通过市场竞争自主报价。

5、工程量清单报价与传统定额报价有什么区别?

答:众所周知,传统定额工程造价报价依据主要是:依据定额计价规定的计算规则,按施工图计算出工程量,进行定额套价,人工、材料、机械都是不变的,其子目的消耗量是按

定额执行。虽然,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对人工、材料价格实行市场动态信息价,但总体上还是与传统计划时期定额制度改变不大,企业还是依赖政府计划时期的定额及各时期公布的人工、材料信息及按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计算进行调整结算。对配套实体工作的措施费用按一成不变的形式及计算方法进行计价。使企业形成依赖的思想,不积极挖掘自己的优势。企业各项的费用是法定的,按企业的等级进行计费,近年来有所改进,按建筑物难易度进行确定计费再加上企业根据竞争情况自主让利。施]:企业养成为一种不承担经济风险的行业、使人们认为只要能接到工程,企业就可产生利润。工程的发包成了社会的热门话题,政府如何管理好工程的承、发包成了社会的焦点,招标投标及各项制度的操作,主要从反腐败、廉政的角度去考虑比较多。因此,其单一的、固定型、集中式、法定化的计价制度与目前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之间带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未能把建筑产品真正作为商品,因而使工程造价的构成不能体现社会必要劳动消耗水平。 为解决以上存在问题,《计价规范》以国家标准的形式颁布,按照国际惯例的做法实行按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根据目前的情况,如何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并根据有关依据制定相应的措施去指导市场,首先要区分两者的根本区别,了解其实质。 当前工程量清单报价是遵循“控制量、放开价”的原则去确定价格。将定价权归属企业,最终在市场形成价格,使工程造价贴近市场,体现建筑产品的真实价值。因此,探索改革的路子,应从工程造价的构成进行分析。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包括建筑产品的直接耗用量的人工、材料、机械、承包企业的费用、利润以及所承担的风险金而组成的,不同的依据确立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要对存在不同的可变分析来找出它们的差异。 一、工程量的确定

定额报价是各企业根据施工图及定额的计算规则及定额划分的子目进行计算工程量,在施工期间的技术措施费也列出子目及工程量进行报价。构成工程量的确定比较难(主要指技术措施部分的工作量),对比性差,当不熟悉施工操作时,施工企业容易钻空子,结算时扯皮多。如挖基坑土方的技术措施考虑,可放坡开挖,也可采用支档板开挖。放坡开挖其土方量比图纸实体多,不同的地质有不同的挖方量(因放坡的大、小与土质有关),这样使业主在施工时也难以掌握各段、各层的土方坚实性以及所需放坡的大、小所增加的工作量,往往造成地质资料的土质情况与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差距比较大,完工后结算扯皮也就难免。同时还存在遇到土质比较好,而实施施工中又没有发生,但定额的计算规则及预算编制时可计的措施费用子目,往往企业在结算中全部列上,带来了结算审核的困难。但工程量清单报价就不同了,工程量是按图纸规定的尺寸计出其量,其措施费及各类损耗摊销在综合报价中考虑,业主不须为损耗而额外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结算时只对图纸的工程量变动而调整工程造价,给业主带来了直观的感觉,减少了工程完工后工程量的扯皮。 二、综合价的确定

定额报价是沿用各时期发布的概预算定额及对应的费用定额进行报价,其企业费用、利润、税金是按企业等级或工:程类别进行确定,其出现定额个别子目的工、料、机耗用量与实际不符,影响子目单价的真实性:机械台班与市场价格不相符的实际折旧限与财务会计处理标准不一的差异;费用项目与本地建筑业情况不符的异地差异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材料价与实际上因采购渠道不同等原因价格的差异,最后得出的价往往与实际情况差异比较大,建筑产品体现不出其真实的价值。而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将价格的定价权放给了企业,企业根据建筑产品的成本、费用、利润及风险进行合理确定综合价格。 三、工程结算的调整

定额结算时存在着工程项目变动的工程量调整,施工措施变动的工程量调整,政策变化的费用调整,市场变动的材料、人工单价的调整。因此,工程结算时往往出现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的普遍现象。工程量清单报价只存在项目变动的:工程量和单价调整,对清单有

的综合单价只对工程数量的调整。使业主能准确的控制好工程投资,可以及时掌握投资的变动情况,合理解决了“三超”现象。

根据以上两种报价依据及量、价、费的对比,目前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势在必行。因此在制定编制依据时首先应找到他们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进行分析,这样才能使我们从传统的定额计价依据报价走向清单报价,少走弯路。作为企业就必须积累经验,掌握好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1、与以往的计价方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有什么特点?

答:“计价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竞争性、通用性和实用性。 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批准颁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竞争性表现在“计价规范”中从政策性规定到一般内容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工程造价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另一方面,“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为企业报价提供了自主的空间。

通用性的表现是我国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符合工程量计算方法标准化、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造价确定市场化的要求。实用性表现在“计价规范”的附录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表现的是工程实体项目,项目名称明确清晰,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洁明了。

2、在计价规范实施之前,我们实行的“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管理模式,也曾经对工程定额预算的改革起到很大作用,那么现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意味着以前的方法已经落伍?它对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深化改革与发展有什么更为重大的意义?

答:长期以来,我国发承包计价、定价以工程预算定额作为主要依据。1992年为了适应建设市场改革的要求,针对工程预算定额编制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工程造价管理由静态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动态管理模式。“控制量”的目的是为保证工程质量,“指导价”是要逐步走向市场竞争形成价格,这项改革措施对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 建设市场化的发展,仍然难以改变工程预算定额中国家指令性的状况,特别是《招标

投标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难以满足招标投标和评标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 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进行相应的改革。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将改变以工程 预算定额为计价依据的计价模式,适应工程招标投标和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需 要,推进我国工程造价事业的发展。

3、“计价规范”的实施对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职能转变有什么意义?

答:按照政府部门推行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模式要相应的改变,将推行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

格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政府将由过去制定政府控制的指令性定额,转为制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和方法,引导和指导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适应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将由过去行政直接干预转变为对工程造价依法监督,有效地强化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

4、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形成,原先的工程预算定额计价有哪些不适应的地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哪些促进作用?

答: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建设市场运行的核心内容。建设市场存在的许多不规范行为,影响工程造价计价。过去采用工程预算定额计价,在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计价中调节双方利益、反映市场价格、需求等方面严重滞后,特别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方面,缺乏合理、完善的机制,甚至出现了一些漏洞,滋生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有利于规范业主在招标中的行为,有效纠正招标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的行为,避免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促进其提高管理水平,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反映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从源头上遏止工程招投标中滋生的腐败,整顿建设市场的秩序,促进建设市场的有序竞争。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也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主要特点是竞争,建设工程领域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价格和质量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质是价格市场化。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将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施工企业管理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方式转变,有利于招标人科学合理的控制投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1、请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是否应包括规费、税金在内?如果包括,与单位工程量汇总表的规费、税金是否有重复?2003年的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在此问题上有矛盾之处。

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因此与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规费、税金不重复。参看《计价规范》第25页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中不包括上述两项内容。规范是国家制定的标准,任何有别于规范的言论、行为都是错误的。我没有看过2003年的造价工程师考试救材,不知教材内容。以我之见,你在考试答题时还是以教材为准。

2、工程量清单报价在合同中如何运用?

答: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特点决定其报价固定。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阶段仅为投标人共同投标的基础,从《合同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来看, 由于招标行为本身属于要约邀请,因此,作为招标文件主要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即作为招标说明书或者投标邀请书的附件被招标人发出的阶段,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旦工程量清单经投标人填报价格后成为报价表,则填报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即成为要约:如果招标人通过中标通知书的形式

对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予以确认,则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即当然成为招、投标双方未来订立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动。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工程量清单发出后直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日之前,招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编制有误,则招标人有权对清单中的内容予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招标人在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个别内容予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说明或者修改原内容通知全体投标人。未按法律规定的形式、时间通知的,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说明或者修改无效。

再有,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市场建筑材料急剧涨增、投标人继续按清单报价履行合同势必造成严重亏损,这时会产生固定价与情势变更的冲突问题。当事人双方是按报价处理?还是按情势变更处理?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无明规。笔者认为,由于《合同法》贯彻严格责任原则,以司法实践中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的结论,尚缺乏法律依据, 由此可见,投标人在参照国家定额或者按照企业定额报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材料市场潜在的价格波动问题。

3、《计价规范》的执行对施工企业和建设方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施工企业和建设方应怎样应对?

答:主要影响就是习惯上的差异,因为《计价规范》与现行定额计价方式有许多不相同的地方,主要有两方面的区别,一是计价方式的不同,定额计价规则下是采用利用工程基价进行取费报价,没有考虑施工企业自身的施工实力,所以就出现三级企业和一级企业几乎相同报价的情况;《计价规范》将报价权完全交还给企业,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施工水平和管理能力自主报价,同时考虑一定的风险。二是项目划分上的不同,特别是统一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统一了计量单位、统一了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了项目编码。比如定额计价方式下的模板、脚手架等实体项目在《计价规范》中都处理为“措施项目”,这就要求企业在编制清单时重新计算报价,是自备还是租赁,企业的报价显然不同。 需要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1、招标方在招标中不考虑施工方案和措施,而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必须考虑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以便准确报价;

2、投标方投标时必须复核招标书中的工程量,以实际工程量(施工工程量)来计算工程造价,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量)进行报价;

3、投标方投标时除计算各分部分项的直接费(人工、材料、机械)之外,还必须算出各分部分项所需的管理费以及利润,并考虑风险。

4、在我国当前评标主要有哪些方法?其利弊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归结为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标底式、打分式、最低投标价式。

(一)“标底式”评标

利:以价格考察为主,跟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规配套,能照顾施工单位的利益,使工程施工建立在合理利润基础上,可充分保证工程质量,也是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的一种主要评标方式。

弊:一、标底的编制费是按投资总额的比例收取,这是一笔不少的钱,无疑加重了业主的项目支出费用。二、编制出来的标底容易泄露,造成招标的不公平竞争。三、与国际惯例不接轨:一方面标底是以定额或信息价或供应价或内部价及取费标准算出的,这些价格之间本身差别较大,各投标商所得信息渠道不同,投标报价与标底定会有很大差距:另一方面,标底把各投标商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及资源条件放在同一水平考虑,没能体现优秀企业的优势,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的利益。 (二)“打分式”评标

利:兼顾了价格、技术等各方面因素,能客观反映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评估投标单位的整体实力,同时,业主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节评分项目及分值,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弊:一、评分标准中项目及其定量标准不准确。二、评委对各投标文件不可能进行较全面的阅读、理解、比较。三,业主和评委的主观倾向性或业主对评委施加影响,会制约评标的公平、公正。

(三)“最低投标价式”评标

利:这样可以减少评委的主观倾向性,体现了投标单位的管理优势、生产技术优势、价格优势,节约工程投资。

弊: 以价格考察为主。一、不保护投标商的利润,施工单位要承担资金周转困难和利润率极低甚至亏损的风险,有因此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可能。二,我国多数施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具备这种实力及投标经验,企业发展会受到制约。三,低价抢标,高价索赔,给施工过程造成较多的麻烦,甚至严重地影响工程顺利进行。

不论哪种评标方式都有利有弊,但都要求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准确、完整:技术部分完善、规范。工程量清单全面、不能有漏项,如果能以某种评标方式为主,兼顾其他两种方式,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主观性,并能制定针对评委的有效的监督机制,评标一定会更加公平、公正。

5、工程量清单计价及“计价”的准确含义是什么?

答: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几个基本概念。一是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

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及其相应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二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三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统一工程量清单编制、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国家标准,是调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清单计价的招标人、投标人双方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计价规范”是我国在招标投标工程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参与招标投标各方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守的准则。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1、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答: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包干的范围来定。

(1)如果包干范围仅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甲方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2)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漏项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我在以前的回答中提到对于漏项问题,招标文件经常会有几种要求投标人处理的办法。投标方进行补充是应该被绝大部分招标文件允许的。投标人这样做对于业主至少有两点好处:一是今后若发生了类似项目的变更,就有了套价的依据,而且这个价由于竞争的原因不会高;二是总价包死报价,如果投标人在清单后面增加了一些项目,而总价又具有竞争力,那说明其他清单的综合单价也不高。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该补充而投标人考虑竞争的原因没有做补充项,绝大部分招标文件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这种可能性也经常发生,甚至清单已列项目,投标人由于计算方法不同而将该项费用并到其他项目的都经常发生。

2、招投标过程中,有时是假定的工程量,有些问题留待结算中解决,现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那么对量的准确性应如何规范?

答: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计价规范》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定编制,工程数量应按3.2.6条规定计算。 工程量计算有误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规范3.2.6条一一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飞“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规范4.0.9条一一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若选定中标单位后,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遗漏某分项工程内容,该分项工程该如何计价?

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纸,按《计价规范》要求填报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若发现清单项目漏项,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规范4.0.9条一一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小于?或?以内是否包括本身?例:楼梯计算规则“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散水、坡道计算规则“不扣除单个面积O.3㎡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

答:“小于??”或“??以内”包括其本身。

5、辅导教材第11页3.2.4条提出缺项补充时,要在项目编码格中以“补”宇示之。请问是“补+编码”的形式,还是只写一个“补”字? 答:《计价规范》3.2.4条明文规定,缺项可以补充,并要上报备案,项目编码以“补”字称,可理解为“补+编码”的形式。如:广东省的补充项目,为“粤+编码”如补充的塑料门编码为“粤020404009\。

规范3.2.4条一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级)备案。

1、执行工程量清单后是否工程结算方式和原来的定额法不一样?

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与按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的不同点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一般不作改动,没有材料价差,也不用调整各项费率。

2、清单计价模式招投标是否意味着其只能采用单价固定合同?

答:根据建设部令第10?号的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的方式有:(一)固定价;(二)可调价;(三)成本加酬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比如:工艺不变,原有的瓷砖档次太低,改为另一种价格较贵的瓷砖;工艺有些改变,如保温隔热墙的保温材料发生了变化等),在结算时如何调整?是否都视为变成了一项新的清单,需要重新申报单价给咨询工程师审批?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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