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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中心城区道路路口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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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随机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 形式评2.1.1 审标准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报价唯一 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诚信手册、基本存款账户等证件的单位名称一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的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的规定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诚信手册、进粤信息登记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项目负责人 信誉 投标范围 工期 工程质量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各项规定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 将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报价分别去掉一个最高数和一个最低数后取算术报价平均值 平均值。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少于5个,则取全部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值保留两位有效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到第二位小数) 下浮系数确定方式:下浮系数统一于开标后评标前于开标室采用摇珠方式确定: 定标标准值的确定 采用连续编号的1号珠~21号珠分别代表90%~100%中以0.5%递增的21个系数(编号代表值见附表1),由招标人代表分三次摇出3个第46页

响应性2.1.3 评审 标准 投标有效期 投标担保金 权利义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投标价格 详细评2.2 审标准 下浮系数后取平均值(每次摇出的号珠不再放入摇珠机),再乘以报价平均值为定标标准值。(每个计算过程的计算值均保留两位有效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到第二位小数,例如:0.00%) 注:报价平均值、定标标准值均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有效投标报价低于且最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报价低于且第二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排完负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再排等于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再排正接近定标标准值的投标人。 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同投标报价且同为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中标候选人时,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随机抽取办法: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及监督单位的共同监督下,按报名登记顺序号(以开标记录为准)为投标人的对应号码球编号,将投标报价相同的投标人的号码球放进摇珠机,按率先抽中为先的原则,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号码球对应的投标人进行中标候选人排序。

附表1: 编号 代表值 编号 代表值 编号 代表值 1 90% 8 93.5% 15 97% 2 90.5% 9 94% 16 97.5% 3 91% 10 94.5% 17 98% 4 91.5% 11 95% 18 98.5% 5 92% 12 95.5% 19 99% 6 92.5% 13 96% 20 99.5% 7 93% 14 96.5% 21 100% 第47页

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随机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规定确定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投标报价相等且同为中标候选人时,招标人将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3.2评标准备

3.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2.3熟悉文件资料

3.2.3.1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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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招标控制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政策文件、国家标准以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3.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3.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3.2.4.2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3.3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3.3.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3.3.3响应性评审

3.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3.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3.3.4 判断否决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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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否决投标的全部条件,在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中集中列示。 3.3.5 算术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6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4 详细评审

3.4.1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3.4.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3.1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的规定确定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6提交评标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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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中心城区道路路口改造工程

招标文件范本修改补充申报表

本工程按照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的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4年8月版)编制招标文件。如有不一致地方,在本申报表中反映,其他条款均按照招标文件范本(2014年8月版)相应条款编制。

序号 章节、条目 修改类型 范本原文 拟删改的内容 2.8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按进度完成总工程量50%后按程序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合格工程的80% 2)工程完工后按程序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合格工程的80%; 第一章 2.8 3)余下的工程款(扣除审定结算价增加 / 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三水区财政局审定结算后一个月内按程序支付,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2年满后一个月内按程序付清; 4)上述款项均不计算利息。中标人在收取工程款时需提供本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工程建安发票。 2. 第一章 2.9 增加 / 2.9 评标办法:随机合理低价法。 本工程以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承包,包工包料、包材料运输、装卸、1. 承包方式:包工、包3. 第一章 2.5 修改 料、包工期、包安全、包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包保险、包文明施工。综合 包检测、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环保(单价/总价)包干。 措施。 4. 第一章 4.4.2 修改 广东省以外的投标人,须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法〔2012〕24号文)的规定,在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管理平台中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手续,并提供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平台”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备案的网页打印件。 包工、包料、包工期、广东省以外的投标人,须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文)的规定,省外进粤建筑企业到我省开展建筑活动的,只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并提供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的网页打印件。 本工程以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承包,包工包料、包材料运输、装卸、第二章投标5. 须知前附表1.3.3 修改 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包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包保险、□综合单价包干 包检测、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环保□综合总价包干 措施。 第二章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 1.保证金的缴纳: (1)投标人在填写银行汇款凭证时,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在用途(或第二章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 增加 / 摘要或附言)栏输入以下信息:工程名称(要在汇款系统上传送信息到收款方银行,用于收款银行识别该款项的用途)。 (2)投标人在汇款时必须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录入:投标人名称全称、投标人帐号、投标人开户行全称(要增加 /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在汇款系统上传送信息到收款方银行,用于收款银行能够原路退还该款项给汇款人)。 (3)投标人转账或汇款后必须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自行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 2.保证金的退还: 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通知集中交易机构退还未入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通知集中交易机构退还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诚信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集中交易机构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上述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本金(诚信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须扣除银行手续费)。 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第二章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 修改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不得使用个人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得使用其他代章)。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后须加盖骑缝章。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修改 (1)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含特定人员)的(1)投标人按要求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转账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要求签字的地方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不得使用个人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要求盖章的地方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得使用其他代章)。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后须加盖骑缝章。 前附表5.2.1 身份检查由招标人代表实施并当众宣布检查结果;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报名顺序排前的两名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实施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汇款凭证,开标时由招标代理公开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中的保证金信息,并宣读投标人保证金到账情况,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凭证或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到账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同时符合招标文件其它不予受理情形的投标文件也不予受理。 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然后按投标单位的签到顺序排(2)开标顺序: 随机。 前两名的投标人的交易员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情况检查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 (3)开标顺序: 1.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后首先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判定投标文件是否为无效投标,如为无效投标则不进行拆封并退回其投标文件;如符合要求则拆封其投标文件; 2.拆封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的所有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文件、经济标和电子文件),并宣读各投标单位的报价,然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进行随机摇珠抽取三个系数。各投标单位及相关人员对唱标情况和摇取结果签字确认后,把所有已拆封的投标文件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不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根据随机摇取的三个系数和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的有效报价进行计算定标基准值; 4.最后按照评标办法根据各投标单位的有效报价与定标基准值的比较得出定标结果,并推荐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 5.招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定标结果,开标结束。 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按进度完成总工程量50%后按程序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合格工程的80% 2)工程完工后按程序向中标人支付(2)进度款结算方修改 式: 按月结算与支付 以形象进度分段结算与支付。 工程款至已完成合格工程的80%; 3)余下的工程款(扣除审定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三水区财政局审定结算后一个月内按程序支付,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2年满后一个月内按程序付清; 4)上述款项均不计算利息。中标人在收取工程款时需提供本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工程建安发票。 第二章 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 (1)按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工程第二章 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2 修改 量清单按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竣工图纸工程量为依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增加 / 中标人在中标后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4套与投标时一致的投标文件。 (1)按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按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竣工图纸工程量为依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二章 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 (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GB50500-2013)》和2010年《广东省建设

款、第4.2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3 投标人依法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担保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须扣除银行手续费)。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及其特定人员准时参加。 5.1.2 投标人授权代理人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必须参加会议的特定人员均应在开标

前到场,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并带齐个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由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在开标前的代表身份检查程序中进行当场提交与核验(所有个人身份证原件于开标会现场查验后当场退还)。 投标人授权代理人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必须参加会议的特定人员迟到或未到或

不按要求出示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1.3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5.3 开标异议

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2当开标过程发生争议无法确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时,则提交评标委员会裁决。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 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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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7.2.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7.2.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 7.3 定标

7.3.1 经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3.2 如第一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或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取消中标资格,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中标义务,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

招标人将宣布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 此类推。没有第二中标候选人或下一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3.3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

7.4 中标通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 他投标人。

7.5 履约担保

7.5.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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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5.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5.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

7.5.3 除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外,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7.6 签订合同

7.6.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 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6.3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谈项

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中标人应积极配合,否则,须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延误后果。中标人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的,应按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且更换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拟派人员的所有条件。

7.6.4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代理人授权书。 7.6.5 如果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招标人将宣布其中标无 效,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没有下一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6.6合同签订完成后且交易中心接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方可退回中标人的投标担保金。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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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 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合理不公平

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的异议应当在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9.5.2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合法、必要的证明材料。

9.5.3 招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投诉只限于那些不能自行处理,必须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才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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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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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 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0 10.11 中标交易服务费 招标人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中标人须先向 佛山市三水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中标交易服务费。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原中标决定。 中标交易服务费按 三水区 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拨付方式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按合同价款的 / %支付。中标人应同时提供等额的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2)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按进度完成总工程量50%后按程序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合格工程的80% 2)工程完工后按程序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款至已完成合格工程的80%; 3)余下的工程款(扣除审定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三水区财政局审定结算后一个月内按程序支付,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2年满后一个月内按程序付清; 4)上述款项均不计算利息。中标人在收取工程款时需提供本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工程建安发票。 10.12 工程结算及调整方式 (1)按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按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竣工图纸工程量为依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进行 结算。 (2)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以设计变更或招标人、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的内容为准(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核认才有效),招标人提出的变更要求,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最后结算价按 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 (财政部门/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审定价格为准。 (3)当工程项目变更或增减时,变更或增减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按以下办法确定: 详见合同条款。 10.14 在评标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31页

条款号 10.15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中标人在中标后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4套与投标时一致的投标文件。 注:本表内容须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对应条款的内容一起阅读理解,如有不一致且不能互相解释的内容时,以本表内容为准。

第32页

投标须知正文

1. 总则 1.1 工程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工程已具备

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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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到项目现场进行踏勘。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第34页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将上传至“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工程网

上交易系统”供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

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2.3.1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并上传至“佛山市

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供投标人下载。但如果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或补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35页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或补充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佛山市公共

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或补充。

2.4 招标文件的效力

2.4.1 招标文件须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2.4.2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均视为承认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及附件的所有条款,并承诺一旦中标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和进度完成全部委托任务。

2.4.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通过交易中心网站传送的电子文件(电子邮

件)是指数字、文字、图形等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与公开登载的文件或者盖章发出的文件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2.4.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公开登载的文件,与盖章发出的文件一

样具有同等效力。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适用于一般性工程)

3.1.1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资料、经济标和投标文件电子版组成,资格审查资料、经济标应分别装订成册。

3.1.2 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3.1.3 经济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3.2 投标报价

3.2.1 招标人按照招标施工图纸制定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载于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投标人

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

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及其

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

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

第36页

的工程项目,视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3.2.5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是完成招标范围内已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

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的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的金额报价,未按照规定金额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3.2.6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

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如: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抽水台班等,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改变。

[注释]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3.2.7工程项目变更或增减时,变更或增减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确定办法: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3.2.8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

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2.9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

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参考品牌的,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中标人在订购各种材料、商品前必须提供样板给招标人和监理确认后,凭招标人或监理人所发出的确认书进行订购,样板由监理人保存,以便核对,否则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中标人全部承担。承包人所供材料到场,必须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在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对材料外观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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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担保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递交投标担保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担保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投标人须按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担保金。

(2)投标人须在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前,按规定的办法提交投标担保金。 (3)投标人应将提交投标担保金的银行汇款或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固定装入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位置,禁止以夹页、信封等非固化形式装入投标文件中。采用网上银行汇款或转账的,其网上银行系统提供的汇款或转账凭证必须经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加盖确认章后方为有效。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担保金的有效期与退还

(1)投标担保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第3.3.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则担保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2)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通知集中交易机构退还未入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通知集中交易机构退还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诚信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集中交易机构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上述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本金(诚信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须扣除银行手续费)。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反《诚信投标承诺书》中承诺内容的; (2)中标候选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或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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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

(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城市道路诚信档案网页打印件(城市道路工程提供)、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三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

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及获奖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

告和获奖证书的复印件,以及当地政府组建的集中交易机构的招投标网页打印件(内容须包括完整的网址路径、项目名称、中标人或预中标人、中标金额等信息),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注:各项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须能清楚反映项目名称、中标人或承包人、中标金额或合同金额,以及本章规定的关键特征信息,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本章规定的关键特征信息的,还须提供附有业主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的业主证明文件。其中的中标通知书必须是当地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的方为有效。

3.5.4 “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

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

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除特别说明外,投标文件应采用A4幅面的纸张进行编制,遇到有大于A4幅面的图文材料时,应按A4幅面进行折叠。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在此基础上,投标文件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须

签字盖章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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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否则,所有改动之处均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正本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即可(投标文件中须附联合体协议书)。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

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除技术标暗标副本以外,其余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但必须清晰明辨。

3.7.5 投标文件的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共有 3 包,分别为:√资格审查资料;√经济标; 资信标(含资格审查资料); 技术标明标; 技术标暗标;√投标文件电子版。这 2 包密封投标文件的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具体密封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资格审查资料” 或“经济标”或“资信标(含资

格审查资料)”或“技术标明标” 或“技术标暗标”或“投标文件电子版”,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和第 4.1.2 项要求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 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 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款、第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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