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十七)驾驶车辆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转弯的;
(十八)驾驶车辆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的,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的;
(十九)驾驶车辆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二十)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二十一)其他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
事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和混合过错的,均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及具体数额。
九、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故意伪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以及保险核赔、物损评估弄虚作假,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应当撤离现场。对应撤离而未撤离的,执勤民警应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其撤离。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一并处罚。
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当在服务窗口免费发放《记录书》;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外设网站下载打印《记录书》。
十二、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建立沟通机制,相互配合,做好交通事故数据和相关信息查询工作。
十三、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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