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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1-01-0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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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一、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倡导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机动车持本省以外保险公司签发的强制保险凭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2000元以下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四、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并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同时可采用摄像、拍照或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

五、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当迅速派员到场,查验相关证据,辨别事故真伪,核定事故中车辆损失额度,与当事人协商赔偿方式。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勘验和事故调查。

保险公司未能按约定派员进行勘验、核损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委托评估机构查验、定损。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的定损应当予以认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有勘验、调查的权利。

六、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双方填写《黑龙江省机动车互碰轻微交通事故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式样附后);当事人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无机动车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使用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的;

(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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