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技术资料,提交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的复印件,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进行现场检验。
第十六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在审查资料和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 (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当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两个检验周期。
第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较大偏差并质疑相应单位的自检能力时,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施工、维护保养或者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提出整改要求。
受检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对于整改情况,检验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整改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八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验证或者确认)完成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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