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工程量有误,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依据本办法计量规则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变更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4.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以上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子补偿.
第三章:工料单价法计价
第十四条 工料单价法计价是指消耗量标准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按消耗量标准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其相应市场价格确定。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
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第十五条 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其标底的编制应依据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相应费率,以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市场价格,并根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合理施工方法等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施工设计图纸,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率编制。 第十七条 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含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及其他组成。 第十八条 工料单价法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
(一)工料单价法计价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封一、封二)。 2.投标总价。 3.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4.表1-1、表1-2单位工程造价计价表。 5.表2-1、表2-1工程预(结)算表。 6.表3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二)工料单价法计价格式详见附件四。 第十九条 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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