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曹某某诉称:要求反诉被告曹某某赔偿医疗费491.40元、伤势鉴定费300元、交通费254元、伤残鉴定费1,400元、营养费280元、护理费560元,合计3,188.40元。
反诉原告曹某某诉称:要求反诉被告曹某某赔偿医疗费849.20元、误工费280元,合计1,129.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曹某某、曹某某赔偿曹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9,000元(于2010年2月28日前付10,000元、2010年3月31日前付9,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三、本诉受理费1,821元,减半收取910.50元,反诉受理费75元,合计诉讼费985.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410.50元(已付),被告王某某、曹某某、曹某某负担575元(已付75元,其余5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蒋木金
书 记 员 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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