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王某某、曹某某、曹某某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4285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反诉被告)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反诉原告)曹某某,男。
被告(反诉原告)曹某某,男。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某,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曹某某、曹某某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曹某某、曹某某提起了反诉。依法由审判员蒋木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某某诉称:要求被告王某某、曹某某、曹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53,350元、误工费11,250元、鉴定费1,8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2,000元、伤势鉴定费800元、医疗费2,086.10元、交通费3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80,851.10元。
反诉原告王某某诉称:要求反诉被告曹某某赔偿医疗费1,666.80元、律师费3,000元、三期鉴定费800元、营养费280元、误工费2,228元、护理费560元,合计8,53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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