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六章 违章处罚制度第七章 附则附件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附件二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附件三 文明施工管理标准附件四 现场防火管理规定附件五 广州地区建筑施工现场处罚标准
第十六条高处焊、割作业时要有专人监焊,必须落实防止焊渣飞溅、切割物下跌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前后要告知防火检查员或值班人员。
第十八条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在施工范围内不准吸烟,严禁油漆及木制作作业与动火作业同
时进行。
第十九条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使用时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不少于10m,与氧气瓶应保
持不少与5m距离,不得露天存放、暴晒。
第四章 电气防火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线路、设备必须由持有上岗证的电工安装、维修,并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以下简称GB50194—93)和国家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以下简称JGJ46—88)规定。
第二十一条电线绝缘层老化、破损要及时更换。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外脚手架上架设电线(JGJ46—88第6.1.2条)和使用碘钨灯,因施工需
要在其他位置使用碘钨灯,架设要牢固,碘钨灯距 易燃物不少于50cm,且不得
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GB50194—93 )第7.0.9条,
施工完毕要及时清除。
第二十三条 临时建筑设施的电气安装要求:
一、 电线必须与铁制烟囱保持不少于50cm的距离;
二、 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接头处要牢固,绝缘性能良好;室内、外电线
架设应有瓷瓶与其他物体隔离,室内电线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金属物上,要套防火绝缘线管;
三、 照明灯具下方一般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堆放物品水平距离不得少于50cm;
四、 临时建筑设施内的照明必须做到一灯一掣一保险,不准使用60瓦以上的照明灯具;
宿舍内照明应按每10m2有一盏不低于40瓦的照明灯具,并安装带保险的插座;
五、 每栋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建筑内每个单元的用电必须设有电源总开关和漏电保护开
关,做到人离断电;
六、 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第五章 易燃易暴物品的防火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必须做到:
一、 施工现场不应设置易燃易爆物品仓,如工程确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防火有
关规定要求,报市、区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三天的使用总量;
二、 易燃易爆物品仓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收发、回仓登记手续;
三、 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严禁将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易燃
易爆物品在同一仓内存放。氧气和乙炔要分别独立存放;
四、 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实行限额领料和领料记录。在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场
所,严禁动火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内分装、调料;严禁使用乙炔发生器作业;严格控制使用液化石油气,确须使用时,要严格执行市公安局穗公发(1980)30号文,市劳动局穗劳发(1980)074号文的“五要”、“五禁止”,落实安全措施,安装减压装置,并必须经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书面批准;
五、 易燃易爆物品仓的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线路、开关、设备;
六、 严禁携带BP机、手提电话机、对讲机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
第六章 防火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防火资料档案,统一使用公司印刷的资料袋存放防火资
料,其内容有:
一、工程建设项目和装修工程消防报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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