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章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六章 违章处罚制度第七章 附则附件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附件二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附件三 文明施工管理标准附件四 现场防火管理规定附件五 广州地区建筑施工现场处罚标准
专职防火检查员时,应当配备兼职防火检查员。
二、 专业施工单位(机安单位、铝材单位、装修单位等)
1. 施工人数在50人以内,配备不少于一名兼职防火检查员;
2. 施工人数在50人至100人以内,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防火检查员;在100人至200
人以内,配备不少于二名专职防火检查员;在200人至300人以内,配备不少于
三名专职防火检查员;
3. 施工人数超过300人,视其作业的情况和防火工作的难度,由专业施工单位与我
公司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执行如下制度:
一、 职工、外来工上岗前和日常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二、 防火检查登记制度;
三、 宿舍防火管理制度;
四、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五、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六、 值班巡逻制度;
七、 动火作业制度;
八、 易燃杂物清理制度;
第三章 火 源 管 理
第十五条按广州市公安局穗公发(1982)31号文要求,严格执行监时动火“三级”审批制度,
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 作业必须做到“八不”、“四要”、
“一清理”。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一、一级动火。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由现场项目经
理部提出意见,经项目的防火责任人审批;
二、 二级动火。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动火单位项目经理部提出意见,项目防
火责任人加具意见,报工程处安管部门共同审核,经工程处防火责任人审批;
三、 三级动火。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工程处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
经公司施工管理部审核,报公司防火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如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动火前“八不”:
一、 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二、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消除不动火;
三、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四、 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五、 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六、 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七、 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动火;
八、 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动火中“四要”
一、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二、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
动活;
三、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四、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后“一清理”: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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