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事故责任分子公司的其它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专工、专责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安全监督人员监督不到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公司、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事故责任公司给予5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6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风电场(光发电站等)、项目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公司相关部门领导、专工、专责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事故责任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较大电网、设备事故及较大火灾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对事故单位、有关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外,给予事故责任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发生设备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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