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风电场(光伏电站等)、项目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事故责任公司的其它领导、相关部门领导、专工、专责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件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公司、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事故责任公司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司籍的处分;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5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风电场(光伏电站等)、项目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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