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归根到底,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不顾一定经济条件的要求而任意立法。
总之,任何法就其社会阶级本质来看,都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要求的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法;都是体现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从而也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法。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社会本质和阶级本质的最一般的原理。
问题二: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试分析之。 答:马克思的这段话深刻地阐明了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并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就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还是行为,法学史上存在争议。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只有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以行为为条件的,并形成“行为关系”。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对于法律来说,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它达成社会控制的有效途径就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社会控制的手段,这种控制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有效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段话说明,法律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一、名词解释 1.法的实质渊源: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
3.法的材料渊源: 法的材料渊源,又称法的内容,即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是来源于先前的法典、外国的法典,或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理论、学说。
4.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即法是来源于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抑或法学著作。
5.法的历史渊源:法的历史渊源即能够引起法或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产生或者改变的历史现象或事件。
6.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7.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8.自治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9.单行条例: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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