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工委员会主任、工会小组长在组织各委委员或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工会委员会讨论、研究。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讨论的问题,在没有形成决定或集体意见前,任何个人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
第八条 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经工会委员会讨论研究形成集体意见后,由工会主席代表工会委员会向公司党总支汇报。工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问题,经公司党总支同意后,方可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议题的提出。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或工会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所提议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所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第十条 议题的确定。提交工会委员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经工会主席初步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交工会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一条 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形成。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表决制,应到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表决结果由工会主席当场宣布并形成决定或决议。工会委员对重要问题意见有分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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