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公司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要建议。
(六)确定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及重大经费支出。
(七)推荐或评选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参加集体协商职工方的代表人选以及出席上级工会代表会议的代表人选等。
(八)研究、讨论工会委员及主席,经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女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增替补或免去事项和工会换届安排等有关事项。
(九)研究确定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会员会籍处理等有关事项。
(十)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会议议题。
第四条 为便于各委委员做好会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党群工作部须在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前三天将会议的议题和讨论重要问题所需的资料以适当的形式告知与会人员。
第五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 必要时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和工会组长可列席会议。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工会主席请假。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议事原则。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及工会小组需要报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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