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涉路作业安全管理操作细则
7.1.3预警车、巡查车车顶应安装爆闪灯。 7.1.4预警车后部应配置电子显示屏。
7.1.5施工车辆实行报审制度,进场前需填报施工车辆报审单(见附表),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公务卡和车辆施工证。
7.1.6施工车辆驾驶员必须满足高速公路驾驶资格,开工前应统一进行岗前安全培训、考核,安全培训工作由各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岗前考核工作由路公司或其基层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内容应包含:《道路交通安全法》、施工车辆管理制度、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路线规定等,考核合格后配发驾驶员安全培训证。
7.1.7施工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前,要将车牌提前告知收费所。进入时收费所收费员协查车辆施工证和驾驶员上岗证,发现人证不符时不予进入,并做好准入登记工作(登记表样式附后),如有车辆违规情况,应及时通告路公司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7.1.8作业现场应根据封道示意图设置施工车辆进出通道指示牌,施工车辆应按照指示牌进出施工区域。
7.2清障施救类车辆
7.2.1清障施救单位(含协作单位)应配备满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业务所需的车辆设备,车辆行驶证、吊机特种设备检定合格证等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7.2.2清障施救车辆包括:拖车(含平板拖车)、巡查车、轮胎车、驳货车(含平板货车)、吊机等。其中:
⑴拖车(含平板拖车):车身为醒目的黄颜色,车顶安装爆闪灯警报器。
⑵巡查车:道路巡查车应设置后显示屏,并按集团公司生产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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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统一外观标识涂喷车身颜色和字样,安装专用爆闪灯、警报器和对讲通信设备以及车载GPS定位与车载视频系统。
⑶轮胎车:车身为醒目的黄颜色,车顶安装警灯警报器,车后安装LED显示屏。车厢安装气泵等设备,并配备预警设施。
⑷驳货车(含平板货车):为装载重量超过5t(含)的驳货车和转载事故车辆的平板车。
⑸吊机:高速公路业主自备吊机颜色一般为黄颜色,外租设备型号和颜色不作要求。
7.2.3清障施救协作单位合同范围车辆和设备实行报审制度,合同签订后,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公务卡。 8.施工作业现场管理
8.1施工前准备
8.1.1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和交通安全组织方案),经路公司或其基层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一类涉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必须细化到每个施工点,并邀请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方案评审通过并完成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报路公司职能部门备案。
8.1.2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每周报送施工周计划,每天向路公司职能部门(信息中心、业务部门等)书面报送次日施工计划,内容包括施工地点、施工内容、控制区布置方式、计划作业时间等,经同意后做好施工准备,施工当日在施工前再次电话报告路公司职能部门(信息中心、业务部门等),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施工。批准施工后,路公司职能部门(信息中心)同时将施工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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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控制区的布设
8.2.1警告区:从作业控制区起点设置施工标志到上游过渡区之间的路段,最低取值为1.6公里,在弯道、下坡、流量大、双向六车道以上等路段应根据规范和实际需要相应增长。
8.2.2上游过渡区: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封闭车道的上游横向过渡到缓冲区旁边非封闭车道的路段,取值为200米;若涉及在隧道内施工的,应设置于洞外,且取值不少于300米;若相邻隧道间距小于300米,在下游隧道内施工,原则上应设置于上游隧道洞外;若在硬路肩定点施工则上游过渡区按照150米取值。
8.2.3缓冲区: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之间的路段,取值为100米。 8.2.4工作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8.2.5下游过渡区: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工作区旁边的车道横向过渡到正常车道的路段,取值为50米。
8.2.6终止区:设置于工作区下游,调整车辆行车状态的路段,取值为30米。
8.2.7所有涉路施工作业控制区,锥形路标设置间距以7.5米控制,现场具体摆设办法:一般按照顺放逆收的原则,以路面中央虚线为参照物,相邻线段前缘端头之间长度为15米(线段长6米,线段间隔长9米),摆放时在每个线段中间位置放置一个锥形路标,每个间隔段中间位置放置一个锥形路标。
8.3涉路施工项目封道说明及示意图
本细则中的涉路施工项目封道示意图是参考图示,描述或表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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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作业现场的布置、各种设施所在大致位置及之间的距离,在具体操作时可根据作业区所在路段的具体情况进行提升优化,情况复杂的作业路段可以多个示意图配套作业方案。所有封道方案在施工前应参考编制,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部分,通过业主或高速交警、高速路政等相关部门的审查后,方可实施(具体说明和示意图附后)。 9.清障施救作业现场管理
9.1作业前准备
9.1.1清障施救单位(含协作单位)按规定保养车辆及装备,保证车辆、装备技术状况良好。
9.1.2交接班期间,双方应认真检查车辆和设备,根据交接情况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后所有问题由当班方负责,交接双方应当面签字认可。
9.1.3当班清障人员应统一着装,穿反光背心。 9.2现场管理
9.2.1车辆拖曳:到达现场后,在辅助工的引导下,清障车停在故障车前面合适位置,开启双跳灯、警灯,发动机应处于工作状况。辅助工在故障车后方来车方向150m处先远后近依次放置标志牌、警示桩,警示桩应均匀、弧形放置(遇夜间、长下坡、弯道等情况适当增长预警距离)。车辆拖曳过程中,在车道内行驶时拖车速度一般控制在60Km/h,在硬路肩上行驶,在匝道内或天气情况恶劣时,应控制在20Km/h以内,需长距离拖车,在中途应停车检查连接系统的安全状况及装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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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故障抢修:抢修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轮胎抢修车停在故障车后,在故障车后方150M外设置明显的抢修作业警示标志、标牌,并在被抢修车轮下放置三角木,顶起千斤顶放好铁凳后,方可开始进行拆装轮胎作业。对不能维修的故障车,应根据故障情况和车辆情况对其进行拖离。清障作业完成后,应按规定收好所布设的控制区。
9.2.3抛洒物清理:巡查员互相配合,一人负责安全瞭望,一人负责清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清除抛洒物,特殊原因无法清除的应及报告监控室请求支援,警示后方车辆注意通行安全。
9.2.4车辆故障清障施救
9.2.4.1到达现场后,立即在事故车辆后方来车方向150m外放置交通警示标志,进行临时交通管制,防止二次事故或事故扩大。
9.2.4.2清障施救人员在交警勘察现场后,根据发生事故车辆的多少,确定清障方案。多车事故的则先将所有事故车移位至硬路肩上,顺车流方向按次序边排好,并设置警示标志,确保交通尽快恢复,再将事故车辆拖至交警指定地点进行事故处理,单车事故的则迅速将事故车拖离现场。
9.2.4.3清障车将最后一辆事故车拖离现场时,清障人员要及时撤除交通警示标志,并报告分中心值班室。
9.2.5特殊条件下施救
a、恶劣天气情况下清障车行驶过程中应开启警示灯、警报器、防雾灯,同时加大与前方车辆的安全距离,根据天气情况严格控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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