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保病员转上、下级医院需在出院结帐时通过系统办理转院,其起付线以本次住院最高级别医院计算。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院手续的,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参保人员就医时接诊医生应严格进行人、证、卡一致性的核对。参保病员住院应由经治医生、主管护士核实身份并在《参保人员身份与自费项目确认表》签字确认。经核对准确无误后才能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发现参保人员持无效证件或医疗保险凭证与个人身份不符时,应拒绝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病区应在护士站的“住院病人一览表”上对参保人员设臵明显标识。并将住院参保人员的社保卡、身份证复印后留存住院病历中 。
外伤参保病员住院:经治医生应在入院记录中详细记录受伤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同时,须由病员或家属提供《医疗保险外伤病人受伤原因承诺书 》。承诺书中应详细叙述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以及有无第三方责任人。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由医保基金报销。住院医药费收据留存在医院备查。
参保病员因交通事故住院的处理:
居民医保交通事故的处理。应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员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方可由医保基金报销。
职工医保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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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离开医院
参保病员必须有书面请假条,且在病程记录或护理记录上有记载,住院期间的总的请假时间不超过住院总时间的三分之一。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经治医生应及时告知参保病员或家属入院3日内应向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申报。
职工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职工生育保险产妇住院分娩发生并发症,经管医生应在并发症确诊后及时将确诊的相关依据(复印件)交产妇或家属,并告知产妇或家属在确诊后的3日内向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局申报。
自费药品、材料签字:
参保病员在治疗过程中,需使用价值在6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 。
参保病员在治疗过程中,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经治医生须告知病员或家属,并在自费项目清单上签字同意后使用。
住院期间外出检查: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因该医院设施、设备或病情需要等原因,需要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应填写《重庆市医疗保险住院医保病人送外院检查审批表》,向医务科提出申请并同意,到医保科备案后方可外出检查。外诊检查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后,回医院按其外出检查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予以记账和报销,检查报告留存于本次住院的病历档案中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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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外购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医保病员转诊、转院
医院因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或病情需要,需对病人转诊、转院的,由诊治提出申请,科室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批,到医保科办理,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补足起付线标准差额。因病情稳定后可转往下级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转院手续办理与转上级医院相同),其本次住院过程中在365天内按医疗机构最高等级标准只计算1次起付线。
转诊、转院时限。参保人须于转出后24小时内到转入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并在转入医院及时实行医保网络登记,如超过24小时办理入院的,须按本次住院医疗级别再次计算其住院起付线。
出院带药:
参保人员住院出院带药(以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所需药物为限,不得带与参保人员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不超过5个药物(出院不准带肌注和静脉注射药品)且不超过7天剂量(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是特殊疾病的,特殊疾病用药不超过14天剂量)。
四、特殊疾病
居民医保特病病种范围
重大疾病(10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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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
慢性病(13种):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 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甲亢。
职工医保特病病种范围(21种):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糖尿病1型、2型;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瓣膜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血友病;重度前列腺增生;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PD);肌萎缩侧索硬化症;骨髓增殖性疾病;丙型肝炎。
特殊疾病资格申报及诊断流程
城乡居民医保特病申报:特病申报实行按参保地管理原则。参保人员申报特殊疾病,需在参保所在地办理。
具体申报时,向参保所在地受理机构提交以下申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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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1.《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
3.本人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
4.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申报需要委托他人办理时,还应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双方签字的委托书。
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诊断流程:
不需要集中体检的五个病种:结核病;精神病;恶性肿瘤;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办理流程:A、病员或委托人提供《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鲜章、检查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鲜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B、相关疾病科室主任根据病员所提供的资料,按照《特殊疾病诊断标准》审核后对符合标准的出具《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C、相关资料交医务科审核盖章。D、 医院办公室在《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盖章。F 、体检中心办理特病证。
需要集中体检的特病:A、病员或委托人到参保地进行申报;B、到定点体检医疗机构体检。
城镇职工医保特殊疾病申报流程:
申报时,向参保所在单位或区医保局提交以下申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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