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房产无租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的涉税问题
您好,我司将自有房产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在营业
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方面我司是否涉及?相关政策依据?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
1、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企业所得税,由于是无偿的,所以对于贵公司计提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因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3、房产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由对方税前列支)。
专家分析:
政策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09〕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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