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9. 学理上,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 B )B. 正确 )B. 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立法只具有立法性质。( A )A. 错误 A )A. 错误 除当场决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0.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 变更或消灭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B )B. 正确
2013年大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网络作业1-5一次性OK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 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 2006 年 4 月 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 5 月 2 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 年5 月 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 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 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 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 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 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 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 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 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 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问题:
1. 什么是行政主体?
2. 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 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参考答案: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 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学校 及其它教育机构,有权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法 律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能够支持。根据《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某市 煤矿技工学校对刘某等四人的处分,处罚畸重,显失公正,且超越权限范围,违背法定程 序,应予撤销。
案情介绍:在 2003 年 10 月 15 日,A 县政府根据《发展 A 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 作出了一项《关于对 A 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 A 县机床 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 A 县机械厂合并为 A 县机械总厂。A 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 合并决定事先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 A 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 县政府有关 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 A 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 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 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
1.分析A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3.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 参考答案: 1. 是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对 A 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表面看是抽象行政行为, 实际上是面向特定的企业,属于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2. A 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 A 县政府的《关于对 A 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 的决定,侵犯了县机床附件厂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 A 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因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 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案情介绍: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 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 利 800 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 800 元,并且工商局 认为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
问题:
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本案中,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 正)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 800 元,并处以 2000 元的 罚款都是法定处罚种类,并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 是合法的。 2.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工商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 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 2000 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主要 是基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 理的行为。 3.变更处罚。处罚理由中应删除“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 3 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 重罚”的内容,直接依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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