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临时规约
祥龙商业广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 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 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 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 与物业管理企业 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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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由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和设施。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如下,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 周一至周五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20:00; ◆ 双休日扩节假日为上午10:00至12:00,下午14:00至20:00; ◆ 春节期间清场,不得留宿;
◆ 晚间18:00至次日上午8:00,午间12:00至14:00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钻、锯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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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不管是否经过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
1、使用电梯时应文明操作,不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
2、电梯运行过程中切勿将身体依靠轿门,以免发生危险;
3、安全运行,不追逐打闹、前后摇晃;
4、进出电梯,勿在轿门中间停留或谈话;
5、运送重物,请放置轿厢中间;
6、不超载,当超载讯号铃声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采用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7、防燃防爆,勿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电梯;
8、如遇火警,请勿使用电梯;
9、礼貌乘梯、礼让老人和儿童,学龄前儿童须由大人带领乘梯;
10、不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搬动损坏轿箱内装饰物;
11、劝阻儿童不可在电梯附近玩耍,以免影响他使用电梯及自己受到伤害。
12、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乘客不必紧张,可按警铃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耐心等待维修人员到来,不采取拍打按钮、箱体以及强行撬门等急躁行为,以免导致对电梯的破坏,使救援工作及电梯修复更加困难;
13、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请不要采取任何令其开启或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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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闸一次起落放行一台车,进出停车场出入口时勿尾随。
2、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放地点,防止随意停放而影响公共交通秩序。
3、业主离车后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出入凭证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存放车内。
4、不在本物业内修理、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应及时自行清理。
5、不在本物业内试车,练车。
6、不在本物业内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7、机动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出报警产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8、应当按照停车场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
9、应当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车位是停放车辆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11、不在物业停车场车位上长期停放极度破残,以至影响本物业环境和容貌的车辆;
12、行驶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标识的要求。
13、非机动车辆自行锁好,在物业内固定停放处停放,长期不使用的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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