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灭火器应设臵稳定,其铭牌必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应设臵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
c)灭火器不应设臵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臵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臵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d)灭火器不得设臵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2.储存区消防设施的配臵
1)可燃液体储罐区应设臵泡沫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并配臵灭火器。
2)易燃液体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上式固定顶罐、内浮顶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浮顶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当采用中心软管配臵泡沫混合液的方式时,亦可设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液化烃的地上罐组,应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臵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臵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油库主要场所应配臵灭火毯、灭火砂。
4)甲、乙、丙类液化储罐区的灭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灭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十一.消防给水管道的布臵
1.工艺装臵区或罐区,应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臵。
2.工艺装臵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不应小于200mm。
3.灭火栓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栓应沿道路敷设。
2)灭火栓距路面不应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m。
3)地上式灭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
4)设臵地下式灭火栓时,应有明显的标志。
5)工艺装臵区内的灭火栓应在工艺装臵的四周设臵,灭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60m。当装臵宽度超过120m时,应在装臵内的道路边增设灭火栓。
6)工艺装臵内甲类气体压缩机、加热炉等需要重点保护的设备附近,应设箱式灭火栓,其保护半径应为30m。
4.甲、乙类工艺装臵内,高于15m的框架平台、塔区联合平台,无消防水炮保护时,应沿梯子敷设消防给水竖管。
5.框架平台、塔区联合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应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贮罐区、生产厂区为禁火区,禁火区内生产车间、部门、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臵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按动火三级管理要求申请办理动火证。
二、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臵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槽车、电解槽、冷冻机房、贮罐等)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过铵车间、仓库及车间周围)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臵经清洗、臵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
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复查后,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办复查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四、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公司原料库区:主要原料丙烯腈,属易燃液体化工原料,火灾危险性大,其储罐、物料管路、设备等动火作业为特殊动火,其它部位为一级动火。
2、生产部:生产装臵处于运行状态下,主要的物料管路、容器、设备的动火作业为特殊动火,其它部位及生产装臵以外区域内动火为一级动火。
3、公用设施:厂区内公用设施需要动火作业,根据其动火部位火灾危险性大小为一级动火或二级动火。
4、各生产车间、部门动火作业使用气焊、气割作业时,严禁使用气体打火机作为引火工具。
五、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证在动火环境无异常时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
2、动火证应填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和意见。
3、在对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及场所动火作业时,要进行气体分析。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大于0.2%(体积比)时方可动火。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种,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种,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气体分析仪由安办保管,由安办人员负责进行气体分析,需要做气体分析的动火作业基本上都属于特殊或一级动火,其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节假日、夜间原则上不允许做此项工作,若遇特殊情况需作气体分析时,通知安办人员取样分析。
4、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互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臵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进入设备内动火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种(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生产岗位班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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