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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继承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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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继承权

[摘要]我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几千年中,强调亲缘关系的宗祧继承制度历来

被加以沿用,甚至影响至今。在现代继承制度下,对继承权的概念要从客观意义和主观意义上来理解,才能更全面的掌握其内涵。继承权是基于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其发生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即法定继承;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即遗嘱继承。本文正是从这两个方面出发,通过对中国历史上和一些发达国家在继承权制度方面的比较分析,来思考我国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并试

图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内涵

(一)民法上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关系中,死亡自然人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遗留遗产的死亡自然人为被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后果,就是对死亡自然人个人合法财产的再分配,亦即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有权接受该项财产的继承人所有。

继承权有客观和主观两种理解。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实质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它虽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却不是身份权,它仅为继承人本人所专属,不得转让和放弃;它以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是私有财产的合理延伸。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得取得遗产的现实的具体的权利,是一种既得权;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它是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本文所采用主观继承权,其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1继承的遗产范围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来源上的专属性和可转移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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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以上七项可分为三大类别,即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包括以货币、储蓄、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遗产和以一般实物形式存在的遗产;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公民其他的合法财产。另一方面,被继承人的遗体、基于人身关系的权利义务、国有资源使用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受益权等,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 .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与亲属身份相联系的财产法律关系,它不同于一般物权和债权关系;其权利主体往往被法律严格限定;其权利限于遗产继承权;客体仅限于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个人财产。继承人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能够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继承人和遗产承受人不是同一概念。

3.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部继承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了解全部继承制度的基础。继承权一般指继承既得权,它是特殊的财产权,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具有独立属性的财产权。

4.公民取得遗产继承权必须具备法律、事实和身份三个方面的根据。继承能力是指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资格;继承行为能力指公民可以独立行使继承权的能力或资格。如果继承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但是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5.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个人权利的一种处分方式,是单方法律行为,是对既得财产权利的自愿抛弃,因此不能附加条件;放弃继承权是要式法律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对不动产继承权的放弃,还须进行公证。 继承权丧失又称为剥夺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资格。我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原因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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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没有所有权,就不会发生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

2.继承权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

继承权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与血亲关系(包括拟制血亲关系)、婚姻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那些与被继承人有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人,才可能成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具有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即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和死者留有遗产的法律事实的存 在为前提。在这些事实出现以前,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继承权才成为一种既得权,继承人才能开始继承遗产。在采取遗嘱继承方式时,继承权要成为既得权,除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外,还须具有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法律事实。 (三)我国公民继承权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原则。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的继承权,是我国社会主义继承立法的基础和根据。我国《继承法》自始至终贯穿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这一由宪法规定的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法律保护公民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二是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继承法》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确立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在整个《继承法》的各个主要制度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财产继承权的有无,与男女性别没有关系,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同一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人,不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 权。在遗产分配时,男女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代位继承权男女平等,即无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是儿子,还是女儿,他们的子女都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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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嘱处分遗产的权利、遗嘱继承权、受遗赠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互谅互让的原则

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是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为了保护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养老育幼、互谅互让的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它主要表现在:

(1)在法定继承中,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在遗嘱继承中,要求遗嘱应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份额。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此外,我国《继承法》还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4.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民法的一贯精神。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承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规定:

(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本不在 继承顺序之中,但因为他们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而法律规定他们享有继承权,而且是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此外继父母、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如果有“扶养关系”,都可互相继承遗产。这些规定明显地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同时,必须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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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有遗赠扶养协议时,只有扶养人按照扶养协议尽了扶养义务,才有权取得遗赠。

(5)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遗产继承中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仅有利于被继承人生前能得到较好的扶养,促使继承人履行应尽的义务,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内部的团结互助,有利于人民法院处理财产继承纠纷。 二、 公民继承的主要方式 ( 一)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及适用。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以一定人身关系为基础,其内容由法律具体规定。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未同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未能以遗嘱、遗赠协议处分全部财产;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该被继承人的遗产适用于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

(1)我国《继承法》规定,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继承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继承顺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主要是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不包括受遗赠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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