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工程服务商履约诚信机制建设,加大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工程服务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的对象为宁波杭州湾新区应用“公选入围”工程服务商名录确定工程施工服务商及相应工程的监理服务商、应用名录确定的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商。
不在上述范围内,但管委会确定要求纳入履约评价的工程服务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履约评价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组织,会同建设、财政、审计、质监等相关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组成履约考评小组,对工程服务商履约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章 工程施工服务商、监理服务商履约评价
第五条 履约评价办法由设备考勤、专人巡查、工程服务商定期述职、质监考评、专项履约考评、建设单位考评等内容组成。每季度开展一次履约评价,根据各项内容不同的权重进行计算,以综合得分的方式按行业进行汇总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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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按规定要求在监管部门提供的考勤设备上进行考勤。
工程服务商在预中标公示结束后15日内,应及时联系组织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交管办录入考勤所需信息和领取考勤设备,按规定要求进行考勤。考勤设备原则上每单位一台,若由于工地实际情况,可申请适当增加。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考勤所需信息和领取考勤设备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处罚。正式考勤工作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开始,考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不得带离项目工地、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当月所有人员作缺勤处理。未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服务商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按上述要求办理。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每人每月至少需出勤22天,考勤时间须在上午六点和下午五点之间,超出时间一律作缺勤处理。若非工程服务商原因停工或按要求暂不需要部分或全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位的,由工程服务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交管办备案,可暂停相关人员的考勤。若因工程服务商原因或关键岗位人员自身原因未到岗参加考勤的,必须向建设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当期该请假人员的考勤天数可按履约考评的周期考核,即到期出勤天数达到66天为合格。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时间:房建、市政、绿化项目在工程初步验收以后,水利项目在工程完工验收以后。符合撤离条件的工程服务商应及时将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报告以及相关验收资料报交管办,交管办据此取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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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考勤及履约评价工作。
考勤设备及考勤数据由交管办专人管理,定期到工地调取考勤数据并经统计后抄送考勤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并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
第七条 由监管部门选派的2名专职人员不定期巡查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到岗出勤情况。
接受巡查的工程服务商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配合专人巡查工作,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到,未在项目现场或未签字确认的,按不在岗处理,到岗关键岗位人员应与设备考勤人员保持一致。
专职巡查人员每周将巡查情况报交管办汇总后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并以短信的方式通报给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工程服务商的主要负责人等。
第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应于每半年一次,向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交管办)作履约情况述职。
参加述职的人员应如实汇报工程开展情况、经验总结、意见建议、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并负责解答和妥善处理各类问题。
述职具体时间可根据新区交管办工作人员通知或约定时间确定。 第九条 工程项目行业质监部门每季度对工程施工及监理工作质量进行考评。房建、市政项目由建设部门负责考评;水利项目由水利部门负责考评;绿化项目由审计部门负责考评。
第十条 新区交管办组织财政、审计、业主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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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单位在合同履约期间对工程服务商每季度一次不定期开展履约考评,并按照评价细则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考评。建设单位每季度对工程服务商现场管理人员、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等日常管理内容进行全面考评。
第十二条 工程服务商履约评分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考勤评分细则。设备考勤总分为100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实际出勤每人都达到22天/月以上要求得满分,未达到要求的按每人每少1天扣2分。将3个月的设备考勤得分进行算术平均,作为当期设备考勤得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平均月实际出勤未达到20天/月要求的、考勤设备未经许可带离工地的,该月此项不得分。 (二)专人巡查评分细则。专人巡查总分为100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均在岗的得满分,未在岗的按每人每少1次扣3分。按月计算得分,将3个月的专人巡查得分进行算术平均,作为当期专人巡查得分。专人巡查过程中发现按月计算的关键人员在岗率不足应到人数60%的,该月此项不得分。
(三)质监部门、业主(代建)单位考评评分细则。质监部门、业主(代建)单位考评总分均为100分,由质监部门、业主(代建)单位根据工程质量及日常建设管理情况评分,每季度将评分结果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交管办统计。
(四)专项履约考评评分细则。专项履约考评总分为100分,根据评分细则由相关部门现场考评并形成考评结果,由被考评单位人员现场确认,具体评分细则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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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履约评价按设备考勤占30%、专人巡查占10%、质监考评占15%、专项履约考评占30%、业主(代建)单位考评占15%计算综合得分,考评结果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履约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被判为不合格,工程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履约评价直接判为“不合格”:
1.因工程服务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 2.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15%及以上的; 3.在专项履约考评中,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无正当理由80%以上不在岗的;
4.因施工单位劳资纠纷、欠薪等原因,造成农民工群体上访的; 5.发现违法转包或未经建设单位同意非法分包的; 6.工程建设过程中,个人或单位有违反廉政建设行为的; 7.项目经理或总监未按照要求完成述职的;
8.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设备考勤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9.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有冒名顶替情形的;
10.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商履约评价
第十五条 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商履约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实施,并在咨询服务结束后将评价结果报交管办。
第十六条 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商履约评价总分为100分。履约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被判为不合格。
设计服务商履约考评评分细则。根据评分细则在设计工作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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