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办公室是办公资源、能源管理的主控部门,负责办公资源、能源、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及食堂卫生防疫的管理。
(三) 经营部负责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经费的测算。 (四) 工程部负责施工现场的相关方施加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影响;负责本粉尘、污水等排放控制,将其环境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负责环境、职业病和安全事故的控制,将各种风险降至最低限度。
第四十三条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流程 1、 一般环境因素及危险源的控制
项目部对责任区域内存在的一般环境因素及危险源,按公司管理标准及项目部的管理规定进行运行控制管理。
2、 重要环境因素及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1)项目部对责任区域内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及重大危险源按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加以控制。对纳入目标、指标管理的重要环境因素或重大危险源需编制管理方案或应急预案;
(2)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设计中制定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如现场临时用电、机械使用等),反映管理方案及应急预案的要求,提供合格足够的资源,保证措施落实;
(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4)所有涉及重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因素的设备、材料、服务供方及分承包方进入现场工作,要进行环境、安全意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并保存记录。
三、监督检查与考核 1、 检查依据
(1)国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规范,如《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
(2)公司管理标准及签订的责任书; (3)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及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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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措施方案等。
2、 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时,按公司《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规定》执行。 3、 项目部每半年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填写“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情况检查表”,报公司工程部安全科备案。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施工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应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持证审核等工作内容,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第四十六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各类上岗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三级教育、岗前教育、日常教育。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应包括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以及新上岗、待岗复工、转岗、换岗的作业人员。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上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各类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新进厂员工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以及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一)项目部安全教育由安监站组织实施,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并保持记录。教育内容有:
本工程的施工特点,危险源点及要害部位;施工现场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状况和规章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施工现场的主要职业危害及自我保护的基本知识;施工现场的典型事故案例。项目级安全教育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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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后,应进行考试,成绩合格者分配到班组。
(二)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教育 内容有:
班组概况;施工任务及特点,作业环境,危险部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的性能及安全操作方法;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安全责任制;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保管知识;本班组工伤事故案例。
(三)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做到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并作好安全知识测试记录备查。特岗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章 防暑降温、保健食品津贴管理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防暑降温,是指为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的气象条件,防止各类职业中暑事故发生的综合性预防措施。综合性措施包含职业卫生技术措施、职业卫生保健措施以及组织措施。
第五十一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原则
(一)防暑降温费用坚持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项目部应结合夏季酷暑高温季节施工生产的特点,切实作好现场防暑降温的各项预防措施和保障夏季清凉饮料的供应工作,减少中暑的施工发生。
(二)防暑降温是改善作业环境劳动安全条件的一项重要措施,不是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禁止购买与防暑降温无关的物品、食品发给个人,更不允许发给现金或变相发放现金。
(三)发放范围
1、在岗的从业人员(包括在册在岗员工、借调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和返聘人员)享受防暑降温待遇;
2、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在各类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及女工留职休假)期间不享受防暑降温待遇,期满上班后按上班的实际天数计算享受防暑降温待遇;
第五十二条 防暑降温费用标准
高温露天(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作业人员每人每天为八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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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每人每天为六元。
第五十三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
(一)防暑降温时间原则上为4个月,从6月15日起至9月30日止。项目部根据具体情况和现场作业特点将防暑降温时间适当提前或推后,但不得超过4个月。由于气候反常,持续高温,需要延长防暑降温时间,由公司另行通知。
(二)防暑降温时间除按规定的工作日计发外,原则上确因施工生产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人员,也可按日计发,但不得将工作日的连班加点累计折算为工作日。
第五十四条 保健津贴发放原则
(一)保健津贴是对从事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环境(高温、粉尘、有害气体、接触放射性等物质)中工作的职工的一种营养补贴。
(二)在施工作业环境,其尘、毒、害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地点,从事施工的作业人员(含实习、管理人员、参加劳动人员)和其他人员,一天工作四小时以上的,可享受保健津贴。
(三)发放保健津贴的岗位(工种)条件和有害作业环境条件,应符合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
(四)保健津贴按有害因素,分为甲等和乙等两个等级。 保健津贴标准暂按:
甲等:每人每月40元。(1.9元/人.天 ) 乙等:每人每月34元。(1.6元/人.天 ) 第五十五条 保健津贴发放审批权限
有害岗位发放保健津贴,项目部报公司工程部安全科审核,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六条 保健津贴发放的具体规定 (一)长年性保健津贴的发放规定:
1、 实际作业天数六天(含六天)以上不足十二天者,发给半月保健津贴; 2、 实际作业天数十二天(含十二天)以上者,发给全月保健津贴; 3、 实际作业天数少于五天(含五天)者,按实际天数发给保健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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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性(含季节性高温)保健津贴的发放规定;按实际作业天数发给,但必须每天作业4小时以上,不足4小时不计。
(三)各种保健津贴的发放,不计加班加点,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3天,按月计发,过期不补。
(四)同一工种或同一作业人员,如同时符合两种以上保健津贴发放条件的,只能发给其中高一等级保健津贴,不得同时发给两种以上保健津贴。
第十一章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材料管理
第五十七条 物资部在采购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设施材料时必须选用符合国家特种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同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安监站可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对购进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设施材料进行验收。
第五十八条 管理内容
(一)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设施材料的正确选用,关系到保护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项目(经理)部物资采购部门在采购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设施材料时必须选用符 合国家特种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同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二)项目(经理)部安监站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对购进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安 全设施材料进行验收。
(三)发放范围和标准工作服的发放对象为各单位的在职职工。安全帽的发放对象为从事施工生产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工作服分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各两种款式的夏装、春秋装和冬装,每24个月发放一次,夏装、 春秋装每人每款各两套,冬装一套;安全帽为分桔红色和桔黄色两种颜色,现场管理人员戴桔红色钢 盔式玻璃钢安全帽、作业人员戴桔黄色玻璃钢安全帽,实习、见习、试用期人员戴白色安全帽。安全帽每24个月发放一次。
第十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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