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
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8]8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01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8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6〕20号)下发以来,各地特别是金华、衢州、丽水等地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政策理解不一致、操作程序不明确、相关规划之间缺乏衔接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深入推进。当前,我省正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开展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更加紧迫。因此,为进一步做好低丘缓 1 / 2
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开发利用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开发利用。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要遵守土地、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征占用林地涉及农民经济补偿的,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理,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有序有度开发利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产业带建设、耕地保护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实施,统筹安排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地块和时序,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一哄而上、无序开发。 (三)坚持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要根据低丘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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