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升级、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发展,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沈阳兆寰现代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等单位组织编写《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与验收规程(暂行)》。
本规程编写组认真总结了日本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技术,总结了国内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工程实际中的经验教训和相关技术标准、论文及实验成果,在广泛征求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和部件、模具设计和组装、构件制作、构件质量验收、标识和产品合格证、存放和运输。
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由沈阳兆寰现代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负责技术解释。在实施本规程过程中,若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至沈阳兆寰现代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号泰宸商务大厦B座0808,邮编110006,联系电话:024-83995712),以便今后修改。 主编部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编单位:沈阳兆寰现代建筑产业园有限公司 沈阳建筑大学
参编单位:沈阳市建筑研究院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办公室
沈阳国际工程咨询中心
主要起草人:孙晓光 刘海成 郭学明 刘明 居理宏 李营 陈祖新 王裕达 陆辉 黄堃 张德海 李青山 郑襄勤 赵敏 于长江 吕青 马明 主要技术审查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主要技术审查人:顾泰昌 孙国锋 李晓明 徐有邻 张巨松 康立中 刘德良 何振文 郭晟 1 总则
1.0.1 为加强装配整体式结构用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过程中的管理,使构件生产各环节处于有序的受控状态,保证构件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装配整体式结构用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质量验收。
1.0.3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 术语
2.0.1 预制混凝土构件 precast concrete components 在工厂或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构件。
2.0.2 预制夹心保温构件 precast component filled with insulation
在预制内叶墙板(梁、柱)和外叶墙板中间填充保温材料的预制构件。夹心保温构件外叶墙板主要采用配筋混凝土薄板。 2.0.3 连接套管 joint sleeve
柱、梁、楼板钢筋通过套管进行连接,主要包括:注浆连接套管、注胶连接套管、丝扣连接套管、机械连接套管。
2.0.4预制夹心保温构件连接件 connector of precast component filled with insulation 连接预制内叶墙板(梁、柱)和外叶墙板的配件。 2.0.5 防水密封胶条 waterproof strip
外墙板连接时,预制板边侧面和上下边粘贴的防水密封胶条通过紧密连接形成的防水形式。 2.0.6 存放架 stacking stand
预制混凝土构件存放和运输时,用于支撑和固定构件的工具式架子。 2.0.7 起吊架 drop-hanger frame
为保证构件在起吊过程中保持平衡和稳定所使用的专用吊架。
3 基本规定
3.0.1预制混凝土构件模具组装、制作、脱模吊装、表面修补、存储、运输各流程和环节,应执行全面完善的质量管理、安全保证体系和试验检测手段。
3.0.2 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全过程应根据构件制作图进行管理。构件制作图应包含模板图、配筋图、预埋件图、外装饰面铺贴图和预留孔洞图等;图中表格文字说明部分应包含预埋部件一览表、混凝土浇筑前检查表、构件检查表、脱模混凝土强度、出厂混凝土强度、责任人签字等。
3.0.3 应根据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特点,编制构件制作计划和工艺流程,并应验算脱模吸附力和吊装工况下构件承载力,脱模吸附力不宜小于300Pa,吊装动力系数取1.5。
3.0.4混凝土原材料、模具、钢筋、连接套管、连接件、预埋件的性能和构件的制作质量应根据本规程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所规定的检查数量按检验批进行检验和评定。
3.0.5 构件起吊和运输前应检测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规定时,方可进行脱模吊装和运输。
3.0.6 对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建立标识系统,并出具构件合格证,交付使用单位。
4 材料和部件
4.1 混凝土
4.1.1 混凝土使用原材料应按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宜采用不低于42.5级硅酸盐、普通硅酸盐水泥,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2 砂宜选用细度模数为2.3~3.0的中粗砂,质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不得使用海砂;
3 石子宜选用5~25mm碎石,质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4 外加剂品种应通过试验室进行试配后确定,并应有质保书,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规定;
5 粉煤灰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粉煤灰》GB/T1596中的Ⅰ级或Ⅱ级各项技术性能及质量指标。
6 拌合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7 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总含量应符合《混凝土设计规范》GB50010相关要求和设计要求。 4.1.2 混凝土原材料应按品种、数量分别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和掺合料应存放在筒仓内。不同生产企业、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原材料不得混仓。存储时应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2 砂、石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并应有防混料、防尘和防雨措施; 3 外加剂应按不同生产企业、不同品种分别存放,并有防止沉淀等措施。
4.1.3 混凝土用原材料水泥、骨料(砂、石)、外加剂、掺合料等应有产品合格证,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复检试验,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1.4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相关规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混凝土配合比宜有必要的技术说明,包括生产时的调整要求。 4.1.5 构件生产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1 原材料的产地或品质发生显著变化时;
2 停产时间超过一个月,重新生产前; 3 合同要求时;
4 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4.1.6 混凝土生产设备和计量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生产要求,计量装置在校准周期内,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静态计量检查: 1 正常生产时,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2 停产时间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重新生产前; 3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4.2 钢筋与钢材
4.2.1 预制混凝土构件用钢筋和钢材应符合设计要求。
4.2.2 热轧带肋钢筋和热轧光圆钢筋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1和GB1499.2的规定。
4.2.3 预应力混凝土采用的钢筋应符合《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 2006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3和《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的要求。
4.2.4当预制混凝土构件中采用钢筋焊接网片配筋时,材料及应用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GB/T 1499.3的要求。
4.2.5 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材宜采用Q235、Q345、Q390、Q420钢;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其他型号钢材。
4.2.6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环应采用未经冷加工的HPB300钢筋制作。预制构件吊装用内埋式螺母或内埋式吊杆及配套的吊具,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应用技术规定选用。
4.3 保温材料
4.3.1预制夹心保温构件的保温材料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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