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导或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的制订、修订;
(3)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跟踪地质灾害科学领域最新发展趋势,为本市地质灾害减灾体系建设等提供意见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预防行动
3.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其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1.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三查”制度,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发现险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1.3落实避险措施
相关区县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向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3.1.4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市国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充分利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气象预警渠道掌握地质灾害信息,预测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时间、范围等,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 3.2监测预警体系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体系。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包括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市国土、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连接国家有关部门,并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互通的市、区县两级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负责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的单位,应广泛收集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开展地质灾害短期、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在易发区内积极推进“七包七落实”,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点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群测群防员配备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摇警报器等必要器材,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简易监测;进一步加强山区县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提高预警会商能力。 3.3预警级别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的确定。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高。 红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很高。 3.4预警信息的发布
3.4.1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4.2在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黄色预警,经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市防汛办会商后,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红色预警,经市国土局与市防汛办、市气象局会商,由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3.4.3在非汛期,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在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和市防汛办共同会商后,由市国土局、市气象局联合发布。红色预警由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和市防汛办会商后联合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3.4.4各区县国土分局依据本区县实际,在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的基础上,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并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3.4.5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 3.5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迅速通知各相关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根据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做出响应,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属地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避险明白卡”的灾害类型、灾害位置、预警信号、避险地点、避险路线等要求,逐项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3.5.1蓝色预警响应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副指挥带班,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地质灾害险情,随时向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质灾害的发展情况。应急调查队伍做好出发的准备工作。 3.5.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带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报告。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或市防汛指挥部的建议,采取转移或疏散群众、关闭旅游景点、实行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 3.5.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在岗带班,各相关单位密切关注地质灾害险情的发展动态,带班负责人随时掌握情况。各区县相关部门应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或市防汛指挥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与应急调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 3.5.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应高度关注地质灾害险情的发展动态,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应急调查队伍应提前赶赴预警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待命,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紧急出发的准备。 3.6预警级别的变更
随着气象预警信息的不断变化,参考地质灾害预警综合指标及实际情况,由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和市防汛办联合组织实时会商,提出提高或降低相应区域预警级别的建议后按程序发布。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送
4.1.1发生地质灾害或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隐患时,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灾害发生后,受灾地所在单位、乡镇或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报告。相关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险情或灾情信息。
4.1.2上报涉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内容应该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信息来源、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危害程度、可能的致灾因素、发展趋势、威胁对象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失踪的,要以专报形式上报。
4.1.3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县政
府应立即报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4.1.4对暂不能判定性质或级别的突发地质灾害,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报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每30分钟续报一次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 4.1.5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可同时上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1.6在突发地质灾害中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员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办和市政府外办报告。 4.2先期处置
4.2.1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所在地乡镇、村或单位应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疏散群众、搜救受灾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2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国土部门应迅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灾情和险情调查评估、危险区划、应急监测、快速工程处置等有关工作。
(2)公安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开展伤员救治和现场调查工作。 (3)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救治伤员,调配医疗资源,做好防疫准备。 4.3指挥协调
4.3.1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谁先到达谁指挥,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工作,并视情况成立由市国土局、相关委办局和属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4.3.2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后,由属地区县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同志及时赶赴现场。根据需要,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副指挥在分指挥部指挥。
4.3.3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后,由属地区县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在分指挥部指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异地会商。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其他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具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协助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4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主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主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现场指挥长,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属地区县政府配合做好灾害处置、秩序维护和灾民安置工作。
4.3.5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长或主管市领导赶赴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市长或主管市领导任现场指挥长,主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市防汛指挥部指挥、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 4.4应急处置
4.4.1开展应急调查。在汛期,应急调查队相关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畅通,所有队员保持待命状态,在接到应急调查命令后30分钟内集结完毕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作出初步判断。
4.4.2实施应急救援。相关成员单位接到启动预案的通知后应迅速组织、调集救援队伍携带救援物资和应急设备,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按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处置工作。卫生、电力、铁路、公路、桥梁及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维护单位应先行实施处置工作。
4.4.3进行应急治理。地质灾害发生后,为防止灾情蔓延,及时排除险情,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专业队伍,根据专家或专业部门提出的应急治理措施,开展灾害隐患处理。 4.4.4提供应急保障。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公交集团、市地铁运营公司、市祥龙公司等单位配合,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提供客、货运输保障。市交通部门应建立突发地质灾害现场的运输保障制度,并优先安排紧急救援物资的调运。
由市、区县卫生部门负责,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3个阶段实施救护。北京急救中心、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各区县分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群众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工作。
由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分别提供应急通信和电力供应保障。
4.4.5评估灾害发展趋势。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或区县政府应派出专业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和灾害动态监测及损失评估工作,并随时向市防汛办和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4.4.6调整抢险方案。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随时了解和汇总现场情况,根据事态发展调整处置方案。发现重要变化时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 4.4.7适时采取转移或疏散群众、关闭旅游景点、实行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 4.5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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