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撤销徽州地区、屯溪市和黄山市(县级)。(2)设立黄山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原屯溪市。(3)设立黄山市屯溪区,其行政区域包括原屯溪市、歙县篁墩乡和休宁县梅林乡。(4)设立黄山市黄山区,以原黄山市(县级)为其行政区域。(5)设立黄山市徽州区。其行政区域包括以歙县岩寺镇和潜口、呈坎、罗田、西溪南、洽舍、福溪、杨村七个乡和郑村乡的瑶村。(6)黄山市辖歙县、休宁、黟县、祁连四个县。(7)将石台县划归安庆地区;旌德县、绩溪县划归宣城地区。(国务院1987年11月27日批准 国函[1987]185号) 福建省:
1.厦门市行政区划调整:(1)设立厦门市湖里区。(2)郊区更名为集美区。(国务院1987年6月10日批准 国函[1987]104号)
2.设立石狮市(县级),以晋江县的石狮、永安、蚶江3镇和祥芝乡为石狮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2月17日批准
国函[1987]203号) 江西省:
撤销临川县和抚州市,设立临川市(县级)。以原临川县和抚州市的行政区域为临川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8月22日批准 国函[1987]147号) 山东省:
1.撤销胶县,设立胶州市(县级)。以原胶县的行政区域为胶州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2月12日批准 国函[1987]26号)
2.撤销莱阳县,设立莱阳市(县级)。以原莱阳县的行政区域为莱阳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2月20日批准 国函[1987]35号)
3.撤销滨县,将行政区域并入滨州市。(国务院1987年2月25日批准 国函[1987]40号)
4.撤销济南市郊区和历城县,设立历城区。以历城县和郊区的洪家楼镇、华山镇、王舍人镇为其行政区域。将郊区的北园镇划归天桥区管辖;七贤镇划归市中区管辖;段店镇、吴家堡镇划归愧荫区管辖;姚下镇划归历下区管辖。(国务院1987年4月11日批准
国函[1987]59号)
5.撤销诸城县,设立诸城市(县级)。以原诸城县的行政区域为诸城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4月20日批准 国函[1987]69号)
6.东营市牛庄区、东营两区合并为并入东营区,以原牛庄区、东营两区的行政区域为东营区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6月10日批准 国函[1987]101号)
7.(1)威海市升格为地级市、设立环翠区。(2)将烟台的荣成、文登、乳山3县划归威海市管辖。(国务院1987年6月15日批复 国函[1987]105号) 河南省:
1.(1)撤销郑州市新密区、金海区、郊区,将原新密区的行政区域并入密县。(2)设立郑州市邙山区。(国务院1987年7月1日批准 国函[1987]85号)
2.撤销濮阳市郊区,设立濮阳县,以原濮阳市郊区的行政区域为濮阳县的行政区域,县人民政府驻城关镇。(国务院1987年4月20日批准 国函[1987]68号) 湖北省:
1.撤销鄂州市黄州区,将原黄州区恢复为县辖镇,划归黄冈县。(国务院1987年2月27日批准 国函[1987]41号)
2.撤销洪湖县,设立洪湖市(县级)。以原洪湖县的行政区域为洪湖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7月31日批准 国函[1987]130号)
3.撤销天门县,设立天门市(县级)。以原天门县的行政区域为天门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8月3日批准 国函[1987]135号)
4.鄂州市行政区划调整:(1)将花湖、杨叶、沙窝、杜山4乡和燕矶、汀祖、泽林、碧石渡4镇划归鄂城区。(2)设立华容区,辖临江、蒲团、大湾三乡和庙岭、胡林、葛店、华容、段店4镇,区政府驻华容镇。(3)设立梁子湖区,辖沼山、公友2乡和东沟、太和、涂家垴、梁子4镇,区政府驻
太和镇。(国务院1987年8月10日批准 国函[1987]139号)
5.撤销安陆县,设立安陆市(县级)。以原安陆县的行政区域为安陆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9月4日批准 国函[1987]154号)
6.撤销广济县,设立武穴市(县级)。以原广济县的行政区域为武穴市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10月23日批准 国函[1987]170号)
7.撤销宜都县,设立枝城市。(国务院1987年11月30日批准) 湖南省:
1.撤销邵阳市桥头区。(国务院1987年2月12日批准 国函[1987]27号)
2.撤销靖县,设立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县级)。以原靖县的行政区域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87年2月19日批准 国函[198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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