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k.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l.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83) m. 其他有关规程、规范。
本细则如有与以上文件不符之处的,以上述文件为准。 1.3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xxxx工程土方明挖工程。 1.4监理人员及职责分工
土方明挖工程施工监理部共投入监理人员8人,其中总监1人,副总监1人,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4人。
总监负责工程施工监理的全面工作,副总监协助总监工作;监理工程师在总监授权下负责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检查工程质量,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等。
2开工审批内容和程序
2.1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35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施工措施计划,报监理部审批。其内容包括:
a.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b. 开挖方法和程序。
c. 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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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施工降、排水措施。 e. 开挖边坡保护措施。 f. 土料利用和弃渣处理措施。 g.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h. 可利用土料规划。
i. 施工进度计划(符合已批准的合同总进度计划)等。 2.2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以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专职质检员组成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配备充足的质量检验和测量工程师;建立班组自检、专职质检员复检和质检负责人终检的“三检”制,确保土方开挖符合设计要求;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编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并报送监理部审查。 2.3 施工放样
2.3.1放样前施工准备工作检查
在施工前,承包人应建好进场道路等场内等交通道路布置,并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建立起供电、供水系统,满足正常施工的需要。
2.3.2施工设备进场查验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强度选用合适的施工设备,按施工承包合同要求组织进场,并向监理部报送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监理部应检查施工设备是否满足施工工期、施工强度和施工质量的要求。未经监理部检查批准的施工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未经监理部的书面批准,施工设备不得撤离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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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开挖放样成果及复核
土方开挖前 21 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 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 2.4 审批土方开挖申请
承包人在土方开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报送开挖申请,报送的开挖申请连同开挖方案一式三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总工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经监理部审批后方能进行施工。
3施工过程控制
3.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成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2 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做到责任到人,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a. 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b. 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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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c.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方测量资料。
d. 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部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4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包人的测量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于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设计人,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
a. 及时向监理部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b. 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c. 会同设计人、地质勘察单位、监理部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8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部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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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发生以下行为,监理部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a. 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b.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c. 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及进行有用料堆存。 d. 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e. 因弃碴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有用土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f. 其他违反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的情况。
3.10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部指示,给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4施工质量与安全控制
4.1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的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4.1.1 植被清理
a. 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部指明的其它有碍物。
b. 除监理部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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