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应在3min内控制住井口,起下钻作业状态应在5min内控制住井口。此外,在各次开钻前、特殊作业(取心、测试、完井作业等)前,都应进行防喷演习,达到合格要求。做好防喷演习记录,做到班报表、生产汇报记录、井控台帐、记录仪卡片四对口,井控台帐防喷演习记录包括:班组、时间、工况、讲评、组织演习人等内容。
第九十一条 坐岗制度
一、从二开开始(侧钻井从开窗至固井阶段),坐岗人员要坐岗观察溢流显示情况。进入设计油气层前100m-150m开始,或施工过程中提前发现油气水层后,要按坐岗要求认真填写坐岗记录。对于安装了灌钻井液计量检测罐的井队,起下钻时要在计量罐处坐岗观察钻井液变化情况,其它情况在循环罐和振动筛处坐岗观察钻井液变化和油气侵情况。发现溢流、井漏及油气显示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司钻。
二、坐岗人员:
1.钻进时:顶驱钻机由场地工坐岗,非顶驱钻机由井架工坐岗; 2.循环调整钻井液、处理井下事故和复杂时由场地工坐岗; 3.起下钻、空井、电测、下套管由泥浆工坐岗; 4.固井作业时由井架工坐岗;
三、坐岗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井控知识培训并获得证书持证上岗。 四、坐岗记录包括时间、工况、井深、起下立柱数、钻井液灌入量、钻井液增减量、原因分析、记录人、值班干部验收签字等内容。
五、综合录井队当班人员,要随时记录各项工程参数、气测参数和钻井液参数变化及已钻开油、气、水层的活跃程度,并对有毒有害气体连续监测。气测录井队当班人员,要随时采集气测数据,特别是全烃含量、单根峰、下钻循环后效监测情况。常规地质录井当班人员,要及时发现油气显示情况。一旦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当班司钻和油田公司现场监督。
第九十二条 钻井队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
一、钻井队干部自开钻起,要在现场24小时值班。值班干部要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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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明显标志,并填写值班干部交接班记录。
二、值班干部要检查监督各岗位执行井控制度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负责组织井控装臵试压、防喷演习,处理溢流、井涌和井喷等复杂情况。
第九十三条 井控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一、钻井队干部要按照井控岗位职责对现场井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油田集团公司、二级和三级单位井控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对违反井控管理制度的井队或井控车间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停工,限期整改。不听劝阻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油田集团公司驻井安全监督(安全监督)要监督井控装臵的安装、试压和保养、防喷演习、坐岗等情况;在钻开油气层后,要监督加重剂和压井液数量、每次起钻完岗位人员进行试关、开防喷器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四、钻井队技术员和驻井安全监督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对现场不能解决或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书面汇报。
五、钻井和井下公司及其三级单位和外部市场项目部要设立专职井控工程师,负责本单位日常井控工作。
六、油田公司驻井监督要监督现场井控装臵和套管试压、防喷演习、坐岗等情况;在钻开油气层后,要监督井控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七、油田集团公司每月对现场进行井控工作抽查。钻井和井下作业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面不小于正钻井的20%。两级井控检查的重点是钻井队制度与执行井控措施、防喷演习、井控应知应会和坐岗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各级单位检查人员要特别注重对“三高”地区井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十四条 井喷事故逐级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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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井喷事故分级 1.一级井喷事故(Ⅰ级)
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事故,造成超标有毒有害气体逸散,或窜入地下矿产采掘坑道;发生井喷并伴有油气爆炸、着火,严重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二级井喷事故(Ⅱ级)
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事故;含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油(气)井发生井喷;井内大量喷出流体对江河、湖泊、海洋和环境造成灾难性污染。
3.三级井喷事故(Ⅲ级)
油气井发生井喷事故,经过积极采取压井措施,在24小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油田公司和油田集团公司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事故处理的井喷事故。
4.四级井喷事故(Ⅳ级)
发生一般性井喷,油田公司和油田集团公司能在24小时内建立井筒压力平衡的事故。
二、井喷事故报告
1.一旦发生井喷或井喷失控事故,要立即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井喷事故要立即上报油田集团公司生产协调部和油田公司生产运行处。油田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接到事故报警后,初步评估确定事故级别为Ⅰ级、Ⅱ级井控事故时,在启动大港油田应急预案的同时,在2小时内以快报形式上报中油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油田公司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发生险情的单位可越级直接向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报告。
发生Ⅰ级、Ⅱ级井控事故时,油田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对外要执行统一的信息披露程序。油田公司应根据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在第一时间立即向属地政府部门报告。
2.发生Ⅲ级井控事故时,油田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在接到报警后,在启动大港油田应急预案的同时,24小时内上报中油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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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公司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发生Ⅳ级井喷事故,油田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启动大港油田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处理。
三、发生井喷或井喷失控事故后应有专人收集资料,资料要准确。 四、发生井喷后,随时保持各级通信联络畅通无阻,并有专人值班。 五、油田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在每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汇报上一月度井喷事故(包括Ⅳ级井喷事故)处理情况及事故报告。汇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对井喷或井喷失控事故汇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六、井喷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以附录9《钻井井喷失控事故信息收集表》内容向中油集团公司汇报,首先以表一快报内容进行汇报,然后再以表二续报内容进行汇报。
七、井喷或井喷失控事故处理完后的3天内,事故单位按规定向油田集团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和油田公司钻采工程处上报事故报告。
第九十五条 井控例会制度
一、钻井队每周由队长组织井队职工召开一次井控例会,提供服务的录井、定向井等单位现场作业人员也要参加。自安装井控装臵开始,值班干部、司钻必须在班前班后会上布臵、检查和讲评井控工作。
二、钻井分公司每月召开一次井控例会,钻井工程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井控例会,检查、总结、布臵井控工作。
三、录井公司、测井公司、定向井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井控专题会议。 四、油田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每半年联合召开一次井控例会,总结、协调、布臵井控工作。
第九十六条 井控违章、井喷或井喷失控事故的处理
一、对井控违章的处罚,具体执行DG/QHSE/E7.36.20《违章管理办法》规定。
二、对井喷或井喷失控事故的调查分析,具体执行DG/QHSE/E7.25《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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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管理程序》规定。
三、对井喷或井喷失控事故的处罚,具体执行DG/QHSE/E7.36.12《HSE奖惩管理办法》规定。
四、对井喷或井喷失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国际与行业市场井控工作要求
第九十七条 油田集团公司各单位要组织做好国际与行业市场项目部(钻井队、侧钻队等)的井控工作。
一、各项目部井控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国际与行业市场项目部(钻井队、侧钻队等)的井控工作,明确各级井控管理职责。
二、国际项目部要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国际标准、规范等,建立和完善适应日费或总承包作业的井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应急预案等,保证国际市场井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
三、各单位要组织行业市场项目部严格执行井控规定、当地油田井控细则,当地油田没有井控细则时,要严格执行《大港油田钻井井控细则》。
四、国际和行业市场项目部要结合实际,编写本项目部、钻井队或每口井的井控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与总承包商或甲方,或当地油田公司应急预案接口,并对所属基层队人员进行井控应急预案的宣贯。
五、各钻井队在赴国际与行业市场之前,各单位要组织人员对钻井队职工进行当地的法律、法规、国际标准、规范及相应井控细则或井控制度的培训,或井控取证培训。
六、录井、测井、定向井等施工作业队,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时,要严格执行甲方的指定的井控技术措施,及当地的法律、法规、国际标准、规范规定。
第九十八条 国际和行业市场项目部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日费制或总承包制下的井控责任。在日费制时,要认真执行总承包商或甲方制定的各项井控制度,积极配合做好井控工作。在总承包制时,要认真执行当地的法律、法规、国际标准、规范、要求、井控细则及井控操作规程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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