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独立决策并承担风险的告知义务。资产管理部应当告知投资者,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公司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投资者签署《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见附件13)进行确认。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的,业务部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后,再次警示和告知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以及投资者不适合购买这类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再次警示和告知后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买的,业务部门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的风险警示书》(见附件14),确认其已知悉产品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内部审批权限,由适当性管理部门负责人亲自把关负责。
第五十三条 业务部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高风险等级产品时,应当履行以下适当性义务:
(一)追加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二)向投资者提供特别风险警示书,揭示该产品的高风险特征,由投资者签字确认(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的风险警示书见附件15);
(三)给予投资者至少 24 小时的冷静期或至少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其中冷静期自投资者签署特别风险警示书之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应当在投资者持有产品或服务之前进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
第五章 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的保障措施
第一节 明确禁止行为
第五十五条 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向投资者销售资管产品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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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节 适当性留痕规定
第五十六条 依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期货行业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资管部通过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履行如下规定的告知、警示程序的,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履行告知、警示程序的,公司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一)“普通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二)“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三)“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四)“《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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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节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销售隔离机制
第五十七条 资管部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销售隔离机制,由非销售人员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操作,确保销售人员不参与投资者的分类评估、产品与服务的分级评估,以及投资者与产品服务的匹配。
第四节 投资者回访检查
第五十八条 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知晓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相匹配。公司在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后,由从事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电话、电邮、信函、短信等适当方式、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适当性回访。对于下列普通投资者,公司必须进行回访:
(一)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 (二)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投资者。 第五十九条 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者本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信息表格、问卷,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
(三)受访人此前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重要变化; (四)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知晓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匹配。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
(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八)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公司回访部门应当对回访信息进行记录并留档备查。
第五节 适当性培训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适当性培训,资管部人员应该及时参加,提高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适当性管理知识与技能,不断提升适当性执业规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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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资管部可以采取对适当性培训效果进行测试等考核方式进行。
第六节 公司自查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合规稽核部负责对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于每年的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报告,报告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制度建设、适当性评估与匹配、数据库管理、培训记录、资料保管、投诉处理、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等情况。
公司在自查中发现违反适当性管理要求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
第七节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适当性工作履职情况、投诉情况等纳入监督问责机制,对部门及员工在业务过程中违反了本办法的,按公司违规处罚条例、公司干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六十五条 资管部不得采取可能鼓励从业人员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产品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八节 披露规定和信息保密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本公司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认为需要的情况下,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可以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分级政策、自查报告等。
第六十七条 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
第九节 信息资料保存
第六十八条 资管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节 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将适当性纠纷处理纳入本公司的投诉管理办法,明确纠纷的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发生适当性纠纷的,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据《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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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及纠纷。投资者提出调解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第六章 新老客户的衔接、后续评估异常安排等特殊情况
第七十条 现有投资者已经购买公司产品或接受公司服务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一)公司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要求执行;
(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仍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第七十一条 针对投资者在后续评估中出现风险等级降低、无法联系客户、客户拒绝对评估结果签字确定等问题,公司可以不再继续为该投资者提供新服务,但不关停原有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资管产品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机构) 附件2. 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附件3. 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附件4.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 附件5.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附件6.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标准 附件7. 普通投资者分级内部审核表 附件8. 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附件9.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结果告知书 附件10.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确认书 附件11. 公司产品风险等级名录
附件12. 资管产品风险等级评估表参考模板(附资管产品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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