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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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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其填写《专业投资者申请书》(见附件2)。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其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及该机构投资经历证明材料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业务部门应当要求其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公司审核通过的,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见附件3)告知投资者。

第六节 普通投资者分类及认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适用不同于专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第三十条 公司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五类,由低到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制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以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情况,问卷需满足如下要求:

(一)问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

(二)问卷问题不少于10个;

(三)问卷应当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合理设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得分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应当根据了解的投资者信息,结合问卷评估结果,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业务人员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自然人投资者应当由其本人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见附件4),机构投资者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机构投资者)》(见附件5)。业务部门根据问卷评分表得出投资者填写的问卷相应分值,再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6),认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最后由适当性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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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部适当性操作的相关人员应将审核意见填写在《普通投资者分类内部审核表》(见附件7)

第三十三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 C1 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或期货经营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节 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转化

第三十四条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一)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三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其转化流程如下:

(一)普通投资者在公司已做过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三个月以上,具有接受我司产品或服务的相关经验。投资者向公司书面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并提交符合转化条件的证明材料。投资者填写《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中相应内容(见附件8)。

(二)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追加了解以下信息、开展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确认其符合转化要求。

(三)公司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由业务部门以《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结果告知书》(见附件9)方式书面告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在《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结果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公司确认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其审查结果及理由。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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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向公司书面申请成为普通投资者,公司在审核其不以专业投资者身份持有产品或者享受服务后,应当对其按照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履行相应的适当性评估、匹配与管理义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专业投资者转为普通投资者申请书》中相应内容(见附件10)。

第八节 委托资产合法性要求

第三十七条 评估岗应当要求普通投资者签署《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见附件16)。

投资者应承诺委托资产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确认该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方可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九节 评估流程

第三十九条 评估岗、复核岗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评估和复核:

(一)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识别;

(二)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认定;

(三)指导普通投资者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对其风险认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四)要求普通投资者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 (五)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

(六)对结构化产品劣后级份额客户,特别是购买的产品有投顾的,进行特别审查;

(七)确认投资者资产管理账户起始委托资金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节 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数据库,收录投资者信息并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公司已获知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

(二)公司了解到的投资者外部诚信记录及在公司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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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记录;

(三)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

(五)中国期货业协会及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普通投资者的后续评估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利用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及交易行为记录等信息,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公司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投资者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四章 公司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规则及适当性匹配原则

第一节 公司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规则

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审慎评估、划分风险评级。

第四十三条 资管部根据协会制定的资管产品风险等级名录,结合实际,制定了资管产品风险等级名录(见附件11),将产品风险评级由低到高分为R1级、R2级、R3级、R4级、R5级五个风险级别。本部门及公司业务部门评估相关产品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协会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协会更新本行业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时,资管部需同步对产品等级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资管产品的评级标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在参考监管部门及相关产品备案机构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标准。公司资管部可以对资管产品风险等级评估表参考模板(见附件12)进行完善。

第四十五条 资管产品的评级。公司相关人员填写《资管产品风险等级评估表》,根据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以及建立起的评估分值与产品风险评级的对应关系来确定资管产品等级评估结果。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相关人员对评估过程签字确认。

第二节 第三方销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应当确认受托机构具备代销相关产品的资格及落实适当性义务要求的人员储备、内控制度、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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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设备等能力。

公司应当告知代销方所委托资管产品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资管部应当将受托销售机构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在委托销售合同中约定。

第三节 适当性匹配原则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按照“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销售产品,应当遵守以下匹配要求:

(一)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二)产品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规定的其他匹配要求。

第四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C1类投资者(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可购买或接受R1级风险等级产品;

(二)C2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级、R2级风险等级产品; (三)C3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级、R2级、R3级风险等级产品; (四)C4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级、R2级、R3级、R4级风险等级产品; (五)C5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级、R2级、R3级、R4级、R5级风险等级产品。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级风险等级的产品。 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

第五十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应当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可能的风险事项及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适当性匹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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