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建设工程交底材料
(农民工实名制和工程款监管平台)
工程名称: 交底时间: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一、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
(1)在建管处一楼“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服务大厅”领取“监管平台登录密钥”;加入“和县农民工实名制”QQ群,下载(平台整部署)并安装好软件,并在监管平台上及时新建合同、新建项目和施工许可申请等流程的操作,及时在和县与建管处合同的银行开设“工程款专项账户”,并按要求及时将合同价款的30%资金拨入“工程款专项账户”(政府性投资和PPP项目除外)。
(2)建设单位要负责对工程建筑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施工企业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完成建筑劳务实名制工作有关要求和工作流程,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4)督促施工现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权益保障公示牌。 (5)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按时支付工程款,并及时拨付到施工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
2、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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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备案前,必须完成建筑劳务实名制相关流程。及时到建管处一楼“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服务大厅”领取“监管平台登录密钥”, 及时在和县与建管处合同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
(2)在施工现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权益保障公示牌。 (3)按合同的时间节点及时上报工资清单,并及时申请拨付农民工工资。每月25日起编制工资发放表,及时上传务工人员花名册,并于次月5日前完成发放。超过5日不上报的,系统将自动给出提醒,给出拖欠预警,工资单拖欠1个月或1个月以上的系统将自动提升预警等级。
(4)项目部要建立专门机构,设立固定场所,配置建筑劳务实名制工作所需设备(考勤机、身份证读卡器、银行卡读卡器、IC卡读卡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劳资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单位直接用工、专业分包单位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各分包单位在进场前应向总承包单位上报用工计划和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保障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5)项目开前必须网络安装到位后,及时到“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服务大厅”注册捆绑好考勤打卡机,确保农民工正常刷卡考勤。
(6)建筑企业在招用劳务人员时,应及时在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人员录入、实名注册和个人信息注册。
(7)按照“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用工企业直接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作业专项管理制度;在项目上配备专职劳资管理员,督导各专业分包单位加强劳务人员管理;落实劳务实名制工作相关要求,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刷卡考勤工作,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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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项目部编制的经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表。
(8)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
(9)农民工个人存折或银行卡由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保存)农民工存折(银行卡)或增加农民工负担,一经发现,直接记入个人信用诚信体系“黑名单”。
3、监理单位
(1)监督施工单位完成农民工实名制相关准备工作(进场人员注册登记、考勤系统、定点考勤,每月工资花名册和工程量现场审查等);
(2)及时网上审核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 二、几个重点提醒
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负责监督检查农民工录入信息的真实性。项目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农民工刷卡考勤的正常监督和管理。
在安全备案手续时,建设、施工单位要办理实名制系统开户、配制考勤设备,并上报该项目劳资管理体系和专职劳资员设置情况。同时项目现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建筑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公示牌。
同时,结合马鞍山市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开展诚信评价,并以不良记录为依据,加大市场清出力度。
1、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及时设立工程款专项账户或不能及时划拨资金进入工程款专项账户的,项目停止办理一切施工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因建设资金不到位或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未按月按规定比例专项拨付工资款,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将停止办理工程验收手续,限制其新建项目的开工,并将其作为农民工工资实名制不诚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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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站媒体上予以公布。
2、监理单位。违反下列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监理企业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本地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限制投标资格;外地监理企业限制投标资格并记入“黑名单”,直至清退出和县建筑市场。
(1)监理单位收到施工企业上报的工程量,不及时审核报送建设单位,导致工程款和工资支付延误的、导致农民工上访的。
(2)监理企业对未办理农民工工资实名制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未及时书面上报建管处,并擅自办理工程项目相关签证手续。
3、施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处罚,并停止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停止该企业申报安全标化工地,将该企业列为农民工工资实名制不诚信单位和重点监控企业,记入“黑名单”,双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情节严重的本地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投标资格直至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外地企业停止投标资格直至清退出和县建筑市场。
(1)施工企业未在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或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信用保障制度;
(2)施工企业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注册资本金不符合项目规模要求的分包企业,未依法与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资支付责任。
(3)施工企业未在项目施工现场建立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机构,无固定场所,未配置农民工工资实名制所需设备,无专人负责,无规章制度,未制定保障措施;
(4)施工企业未对专业承包的劳动用工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未根据用工人数配备劳资专管员,未监督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刷卡考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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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核分包企业编制的工资表,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4、“两个账户”必须在和县与建管处合作的监管银行设立。 5、建设单位在监管平台的操作流程在完成“新建项目”、“新建合同”的基础上,一定要完成“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流程,否则监理单位录不到,会导致相关资金没办法完成拨款流程。
6、建设单位新建项目,区域一定要选择“和县”。
7、到银行开户前请携带施工合同原件到建管处一楼“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服务大厅”领取“三方协议”和“合同号”,三方盖章后交一份至建管处一楼“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服务大厅”归档。
8、工程款账户资金不低于合同价款的30%,视项目类别最低不于15%(必须经审批);也可以采取银行或第三方担保,但必须经过验保。
9、施工单位项目开工前完成劳务人员网上认证后,及时到“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服务大厅”领取农民工个人IC考勤卡,并发放到个人。
三、涉及相关文件和引用条款
1、《建筑法》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4、省政府办公厅特提明电《关于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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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监督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7]11号);
5、《安徽省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
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马政[2016]26号);
7、《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5]53号)。
8、《马鞍山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实施细则》 (马住建[2015]322号) ;
9、《关于全面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和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马人秘[2016]113号)。
10、《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马政〔2004〕29号)
11、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建 [2007] 120号)
12、《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县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政办〔2017〕15号)
四、合作的监管银行
和县农商银行(镇淮支行、乌江支行) 中国银行(文昌路营业部、和州路营业部) 建设银行(历阳中路) 徽商银行(历阳西路) 邮政银行(和州路) 农发行(历阳中路) 农行(和县支行、乌江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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