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论文、学年论文、读书活动、社会实践等),凡单独进行考核,均按1门课程计算。
3.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门次,按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南京财经大学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4.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门次。
5.各模块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门次。
第三十条 学生因学习成绩原因应退学的,可以申请试读。具体规定如下: 1.在接到退学通知一周内,由学生及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试读资格。
2.试读须交付学费。 3.试读期一般为一年。
4.学生在试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校纪或有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取消其试读资格,予以退学。
办理试读资格按照《南京财经大学退学试读实施细则》(南财大教字[2004]47号)执行。
第六章 学习纪律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重修课程冲突时,应向所在院(系)说明情况,并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考勤规定:
1.上课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任课教师、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检查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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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各院(系)应指定专人负责院(系)考勤报表的汇总,并向学生公布考勤情况。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
2.法定节假日学生离校,应到所在院(系)登记,并按时回校。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才生效。
3.学生请假,1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辅导员同意;1天以上5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院(系、部)领导批准;5天及5天以上由主管院(系、部)领导批准,报送教务处备案。缓考请假,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院(系)的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院(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以上审批手续的有关书面材料和批件存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教学秘书处备查。事后请假无效,并以旷课(考)论处。
4.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从严掌握。
5.学生请假期满,经核实请假有效的,应向院(系、部)办公室或批准人销假。如假满后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经核实请假无效的,以旷课论处。
6.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院(系、部)内通报批评;累计旷课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退学;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无课时安排的天数一天按4学时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按每周15课时计。
7.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的,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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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与纪律
1.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必须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区别开来,处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2.学生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考场纪律另文规定。
3.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鉴定的办法。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学校的处分条例处理。
4.学生要尊敬师长、文明礼貌,要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5.学生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区及参加集会,如有违反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分。
6.奖励与处分,由学校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由学生处组织各院(系、部)进行。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
第三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学制规定的修业期内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南京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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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能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包括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且未达到退学规定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自结业后的两个学年内,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重修考核(每门课程最多不超过两次),逾期不予受理。重修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由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代为考察。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考察单位出具其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学校根据其表现情况,解除察看,教务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八章 其 它
第四十一条 学生证、校徽的管理按《南京财经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条例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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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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