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对评分如有疑义,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院(系)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转任课教师所在院(系、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但个别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对于在校一直表现良好,仅因有关课程学习存在困难而无法继续本专业学习的同学,在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学界限前,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在本校内转专业的申请,但所转专业必须是可以避免其学习困难的专业,其高考成绩也要达到或接近转入专业的要求。转专业申请批准后一律从一年级开始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书,应由其家长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所在院(系、部)。所在院(系、部)根据该生情况研究后签署意见,如同意转出,提供该生入学时的高考成绩及在校学习成绩证明,一并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在学校教学资源可以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提请拟转入的院(系、部)进行相关考核。拟转入的专业所在院(系、部)对学生进行考核,签署考核意见。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5.从2003级起,对按专业组招生的学生实行在组内打通培养,自主选择相应专业;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的优秀学生在二年级末可按一定比例申请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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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 3.由专科转入本科。
4.本科三年级或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或二年级以上。 5.由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校转入我校。
6.由举办大专层次教育的中等师范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转入我校。 7.由校外办学点转入校本部。 8.在校学生成绩已达到退学标准。 9.无正当理由。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我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所在院(系)院长(主任)推荐或提出处理意见,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报江苏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2.学生在江苏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我校推荐和说明转学原因,经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我校,由我校以文件形式正式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审批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我校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须由我校许可推荐,经转入院校同意接受,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发函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联系,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文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和我校,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院校学生拟转入我校的,须经转出学校许可并与我校联系,并由转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正式发函与江苏省教育厅联系;同时,我校审核同意后,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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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年的5–6月份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转专业时其已取得学分和成绩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必修课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条 因转专业、转学而被编入同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被编入低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本科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除极其特殊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其休学手续必须最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贷学金停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有关事宜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申请休学的学生,须递交附相关证明的休学申请书,由所在院(系、部)的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经学校医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凡未经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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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后2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完休学手续。 6.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二十四条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要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复查,认为能坚持正常学习,经院(系)院长(主任)审核同意,送教务处会签,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被批准复学的学生,其所在院(系)办公室要给学生寄发复学通知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未接到复学通知之前,不得来校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复学的学生编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3.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l.有既往病史,但因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
2.凡学期必修课程有5门以上(含5门)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
3.历年必修课程累计有9门以上(含9门)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 4.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2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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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 6.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7.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自学校决定休学之日起不办休学手续而滞留学校超过1个月者。
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等疾病者。 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0.需出国留学者。
11.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12.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13.其他达到退学条件者。
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分管领导签字,以文件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复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校修读至少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由教务处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自正式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提到的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次,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
2.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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