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相符。
2、购领票据的使用记录是否齐全,开具的票据票面金额与收缴资金是否一致。
3、是否按有关规定保存财政票据及存根,有无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行为。
4、填开票据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签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刮擦、抽单、撕毁等现象。
(四)各项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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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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