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工作的通知》(云财非税[200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路管养行业的特点和云南省公路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公路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云南省财政厅监(印)制、发放、管理,云南省公路局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云南省公路局是全局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云南省公路局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负责财政票据的领用、发放、核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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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指导管理;负责对票据领购单位票据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按时向省财政汇缴票据收入。
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和领票单位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对领票单位票据管理员的业务培训;负责领用、发放、核销、监督检查和指导管理;及时上报使用财政票据中发生的填写错误或错号等信息,并在省公路局指导下进行处理;核对领票单位财政票据开据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相符;按时向省公路局汇缴财政票据收入。
第五条 云南省公路局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要求,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对微机票据、定额票据和往来结算票据等财政票据进行计算机管理,提高财政票据日常使用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云南省公路局使用的票据种类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和结算类票据。
(一)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
1.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云南省公路局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3年第2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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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交办[2013]734号)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省管公路超限运输管理职责的通知》(云交人[2013]714号)文件规定,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道和省道(高速公路除外)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行使行政处罚职责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的凭证。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七条 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分为非定额收据和定额收据两种形式。
(一)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收据。
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设臵四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执法主体存查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票据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处罚依据、罚没收入科目名称、罚款金额、被罚款人或单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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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金额、执法单位、执法人、收缴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臵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二)云南省当场处罚定额收据属于定额收据,一般设臵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票据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违章人、单位、违章行为、罚款定额、执法人、执法单位、开票日期、联次等。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由云南省公路局集中到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领购和发放,各单位不准自行到其他部门领取使用。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向云南省公路局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经云南省公路局审核后予以发放。
第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有无缺页、号码错误、破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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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交回云南省公路局,由局联系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处理。
第十条 财政票据坚持“计划申报、专人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原则。
财政票据计划申报原则。由使用单位按照财政要求时间、票种、规格、数量等统一申报,计划发放。
财政票据专人领用原则。原则上由各单位票据专管员向省公路局票据专管员领用,如果由本单位其他人员代领,应由领票单位开具身份证明及事由,并加盖公章,杜绝他人冒领。领票人对票据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局属各单位应当设臵专职的财政票据专管员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臵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云南省公路局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财政票据分次限量原则。总段发放到管理段的票据用量不超过三个月,管理段发放到治超站点的票据用量不超过一个月。
财政票据核旧领新原则。用票点向管理段再次申请领用财政票据时,应提交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等。管理段对其使用过的票据存根进行审核,主要审验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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