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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虐待家庭成员离婚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8-0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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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官网:www.llgarden.com (一)确定管辖法院立案时间、立案需带材料、法院立案流程是否已了解;

(二)立案所需材料是否准备齐全,起诉状及委托授权手续是否已由委托人亲自签署; (三)确认立案时是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以及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是否完成;

(四)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已调查收集完毕,证据清单及证据复印件是否已按法院要求准备;

(五)双方当事人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是否已准备; (六)离婚诉讼策略方案是否制订; (七)立案所需的诉讼费用及准备; (八)其它应该准备的工作是否完成。

第一百零四条律师办理立案手续后,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注意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交费票据原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存档并将原件向委托人转交。

第一百零五条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接到委托人转交的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后,可首先分析案件的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决定是否提起管辖异议。

第一百零六条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详细了解案情,明确被告的答辩意见,并整理出书面的答辩状,经与委托人沟通后决定何时提交。

第一百零七条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应根据案情需要积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准备证据清单,涉及到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符合法院的举证通知书的要求。

第五章一审程序

第一百零八条律师在开庭之前,可检查以下几项工作:

(一)核实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组成等信息,并再次确认是否已告知委托人; (二)开庭之前,应对委托人说明庭审程序、每个环节的目的,确定委托人与律师如何分工、配合,说明法官可能询问委托人的问题;

(三)在开庭前,律师可再次与委托人联系,并确认委托人本人是否亲自出庭。委托人亲自出庭的,提醒委托人及证人携带身份证明、按证据清单顺序排列的证据原件;

(四)再次检查卷宗材料是否完整、有否遗漏,各种文件是否复印齐备;

(五)是否已准备好证据目录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是否已按清单顺序装订整理。证据是否已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人是否已妥善安排;

(六)若有委托人的亲友旁听,应提示携带身份证明,提前告知其旁听规则。对于婚姻案件,律师还要告知委托人的亲友,婚姻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七)与委托人最后确认法庭上的调解方案;

(八)准备好书面的不公开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申请书。 第一百零九条对于没有书面开庭通知的案件,律师可在开庭前主动与法院联系,确认开庭时间,以防止开庭情况有变。

第一百一十条代理律师应当在进入法庭后,根据双方当事人以及旁听人员的到场情况,与委托人协商决定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如申请不公开审理,应当在法官宣布开庭前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律师开庭前及庭审中,应注意防止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情绪冲突,防止相互指责、打骂事件的发生。若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激烈冲突,律师不应参与,并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工作。同时律师可提示委托人控制情绪,避免委托人情绪过于激动。若委托人情绪失控,应注意采用适当方式调整,必要时,可申请法官宣布休庭。

36 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官网:www.llgarden.com 第一百一十二条若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律师发现委托人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可以建议委托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补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庭审时,法官根据庭审程序询问委托人关于案件事实方面问题时,除非征得法官同意,律师不宜代为答复。

第一百一十四条律师举证时,应按法庭程序安排,向法院逐项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律师在开庭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陈述、说明或辩驳。

第一百一十六条律师在开庭时发言应当围绕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双方争议焦点展开,注意发言语速、语法和逻辑,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以及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或使用攻击性、恐吓性的言辞。

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应尽量听取对方的意见,配合法官调解工作,并注意掌握调解的策略技巧。

第一百一十八条在诉讼中律师应该掌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意见,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必须仔细阅读庭审笔录完毕后再签字,应当在每一页庭审笔录上签字,同时提示委托人认真阅读笔录内容后签字。律师发现庭审笔录中的错误,应及时与书记员联系,按法院要求进行补充或更正。

第一百二十条再次开庭前,律师可安排与委托人的会面,向委托人总结上次开庭的情况,说明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并介绍下次开庭的庭审程序及内容。会谈可制作谈话笔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针对上次庭审的情况,律师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及时补充新证据的,需要向法庭提出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申请、评估申请的应当及时准备法律文书,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向法庭正式递交。

第一百二十二条休庭期间,有庭外调解可能的,律师可应委托人要求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或谈判。双方达成调解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可选择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或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方撤诉的方式,特别要告知不同结案方式的法律风险,由委托人自行选择。

第一百二十三条庭审结束后,律师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附卷一份。 第一百二十四条一审法院判决书若由律师代收,应在收到后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尽快交付给委托人,律师保留好寄件凭据,或让当事人签收,相关书面材料均应入卷。

第一百二十五条律师应当在领取一审判决书后,及时征求委托人对判决的意见,明确是否上诉等事项,并告知委托人上诉方式及期限。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七条案件审结后,与本案有关的书面往来材料,律师注意复印或整理入档保留,电子往来数据、录音录像资料需备份保存,案件结束后,统一装订归档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第六章二审程序

第一百二十八条律师在接受二审程序的委托代理时,应明确委托人的上诉请求及对一审判决的具体意见。

37 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官网:www.llgarden.com 第一百二十九条律师未代理一审程序而直接代理二审程序案件,除仔细查阅委托人交付的资料外,应与二审法院在开庭前联系,及时阅卷,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以了解案情。

第一百三十条律师代理二审案件,应注意有无新证据提交,并注意新证据提交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一条律师代理二审案件,应当告知委托人《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法院可书面审理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应仔细阅读一审判决书“经本院审理查明”部分,并与委托人沟通,若有异议应作相应标记以备二审法官查问。

第一百三十三条开庭结束后,律师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附卷一份。 第一百三十四条律师代为签收二审法律文书的,应在收到后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尽快交付给委托人,律师保留好寄件凭据,或让当事人签收,相关书面材料均应入卷。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后,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第一百三十六条案件结束后,律师应及时与当事人进行费用清算,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原件。与案件有关的其它材料若当事人有要求备份的,律师应当复印交付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结案后,承办律师可以就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内容征求当事人的评价或意见,若发现当事人有质疑的应予以说明。

第八章探望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律师应告知委托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百三十九条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就探望子女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否则,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不予处理。

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也可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 (二)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三)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第一百四十一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他负担抚养、教育之责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律师了解案情并收集证明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事由的办案证据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的,律师应收集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的相关证据。

第一百四十三条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法院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不能进行强制执行。

38 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官网:www.llgarden.com 第九章涉外案件的代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节所述的涉外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系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

(二)委托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或诉讼期间在境外居住或停留;

(三)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系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按涉外案件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涉外案件,律师可视具体案件情况需要而接受委托人的一般代理授权或特别授权。律师接受特别授权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授权的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限。

第一百四十六条律师接受境外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如委托人不能回到境内亲自参加诉讼程序的,律师应当提前指导当事人办理与代理事项相关的授权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离婚意见书、委托人的身份材料、证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公证、认证等程序性手续。

第一百四十七条律师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的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一)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二)委托人的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签名的民事起诉状、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原告时提供) (四)委托人签名的答辩状或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被告时提供); (五)结婚证件; (六)证据材料。

上述文件中第一项至第四项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公证书》。 上述文件中第五项、第六项如系境外产生,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并出具《认证书》。

上述法律文件若为外文的,应当经受理案件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一并向法庭提交翻译件;或者委托受理案件法院地具有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进行翻译公证。

如委托人因在境外而不能亲自参加诉讼并受理法院要求出具当事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的证明材料时,代理律师应当指导委托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和特别授权委托书并前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并由我国使领馆出具《公证书》。

第一百四十八条律师接受境外外籍委托人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一)委托人的护照复印件;

(二)委托人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签名的民事起诉状、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原告时提供); (四)委托人签名的答辩状或者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被告时提供); (五)结婚证件; (六)证据材料。

上述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并出具《认证书》。上述文件中第五项、第六项如系境外产生,也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上述法律文件若为外文的,应当经受理案件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一并向法庭提交翻译件;或者委托受理案件法院地具有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进行翻译公证。

如外籍委托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并受理法院要求出具当事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的证明材料时,代理律师应当指导委托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39 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官网:www.llgarden.com 第一百四十九条律师接受居住在香港的委托人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一)委托人的身, 份证明;

(二)委托人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签名的民事起诉状、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原告时提供); (四)委托人签名的答辩状或者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被告时提供); (五)结婚证件; (六)证据材料。

上述文件如系在香港签署或者在香港形成,该文件需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后提交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律师接受居住在澳门委托人的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一)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签名的民事起诉状、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原告时提供); (四)委托人签名的答辩状或者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被告时提供); (五)结婚证件; (六)证据材料。

上述文件如系在澳门签署或者在澳门形成,该文件需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

第一百五十一条律师接受居住在台湾地区委托人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一)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签名的民事起诉状、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原告时提供); (四)委托人签名的答辩状或者离婚意见书(委托人作为被告时提供); (五)结婚证件; (六)证据材料。

上述文件如系在台湾签署或者在台湾形成,律师应指导委托人在台湾地区进行公证,并指导委托人及时将公证文件原件寄交律师,律师收到公证文件原件后,应保持与所在地公证员协会联系,确定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转交的公证文件副本后,及时向所在地的公证员协会办理核证业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若在境外的委托人委托其国内亲友代为办理律师委托代理手续的,律师要核实国内亲友方相关的委托手续及授权范围,在此基础上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委托人为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且在国内的,若授权委托书未进行公证,立案时律师可要求委托人与律师共同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律师代为起草的婚前财产约定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当事人自然人基本信息; (二)婚前个人财产范围及权属的约定; (三)婚前债权债务范围及性质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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