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露评估以及风险特征描述的整体能力,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
科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和机制,加强风险预警相关基础建设,完善风险预警渠道。以现有资源为基础构建和完善预警所需信息数据库,逐步提高预警能力。在综合分析研判监管执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等信息基础上,分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 (三)检验检测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增强检验技术服务的独立性,使各类检验机构向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同等检测服务;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新建检验机构,避免重复建设。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序推进政府所属食品检验机构社会化。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发展。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有关要求提高自检能力。严格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检验结果的公信力。推进食品检验信息共享,要求承担政府委托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逐步连接入网,推动检验报告、数据电子化,实现实时调取、查询。
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加大监督抽检经费保障力度,科学制定监督抽检计划,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根据风险监测结果、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投诉举报线索等,确定监督抽检重点,加大对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食品和原粮、米、面、油、蔬菜、肉、乳品、蛋、水产品等大宗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地域间、部门间监督抽检计划的协商、结果通报和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抽检。规范食品快检设备和技术认定,明确快检设备生产资质要求,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快检设备的配备和应用,提高抽检针对性和效率。
推进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重点支持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项目,通过集中招标、市场换技术等办法,采取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等方式,力争在高性能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方面有所突破,着力缓解我国中高端检验仪器设备长
期依赖进口、价格昂贵、维护成本高等问题。 (四)过程控制体系。
加强食品产业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提高各环节监管能力。严格市场准入,严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关。强化食品安全源头管理,继续推进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调查和评价,加快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分工作,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分级管理。强化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良好农业规范,严格控制禁限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扎实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工作,使全国优势农产品主产区规模以上生产主体基本实现标准化,大幅度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面积,增加“三品一标”产品总量规模,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准入,对定点屠宰企业关键生产环节开展实时监控,促进屠宰企业规范化生产;加强对牛、羊、禽类屠宰的监管。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完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风险监测和排查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系统性和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防控和处置。加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强化食品集中交易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监管,加强产销对接,提高食品储存、运输、流通的质量安全控制。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量化分级管理,积极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强化加工制作的过程控制要求;在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餐厨废弃物规范化处理。制定各环节监督检查操作规范,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实施过程监管的主要内容,细化监督检查要求。完善食品退市、召回制度,加强对问题食品处理过程的监督。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相关认证,严格认证管理。完善产业政策,推进结构优化,不断提高食品产业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建立健全追溯制度,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生产经营记录,加强各环节衔接,确保食品
质量安全可追溯。运用物联网等技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系统,统筹规划各类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统一追溯编码要求,保证追溯链条的完整性和兼容性。逐步建立全国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验证验票管理体系,推动建立资质证明、检验报告等电子查询系统。
(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完善进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强化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测,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进一步完善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严格实施准入制度,加强对出口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检查、评估,有效实施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制度,确保相关企业依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健全国外食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销售商信誉记录,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推进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应用,有效实施对进口食品的追溯管理。进一步健全源头备案、过程监督和产品抽检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在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监管措施、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六)应急管理体系。
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舆情监测、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检验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效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设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队伍为专业力量,以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体系。
(七)综合协调体系。
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晰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消除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中央与地方及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健全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信息通报、隐患排查、应急联动、事故处置等机制;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案协作机制,推动公安机关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案件侦办队伍。选择若干市、县开展综合执法试点,通过相对集中监督执法人员和设备等方式,充分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促进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和分散的问题。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地方政府和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定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强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年度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相适应的人员,保障经费和工作条件,提升各级、特别是基层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水平。加强对重点食用农产品产区、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的监管;强化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薄弱地区的监管,推进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加强餐厨废弃物综合治理,推进资源化利用。 (八)科技支撑体系。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提高科研水平,为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撑。加大支持力度,加快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科技难题。推动食品安全学科建设,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教育,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建设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化食品安全科研队伍。整合行政部门、大
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各方面科技资源,集中力量打造高水平食品安全科技平台。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促进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的开发、共享和高效利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及时引进、吸收、利用国际先进技术成果;增强食品安全科技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自主化水平。建设食品安全科技数据库,收录食品安全基础数据和科研成果,实现食品安全科研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综合示范建设,推动食品安全科研成果的运用,加强科研成果使用前的安全性评估。建立国家食品安全专家库,利用现代信息通信手段,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九)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细化并落实主体责任。依托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和身份证信息,全面建立并动态更新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细化完善档案记录信息,逐步实现信用档案电子化和全国联网。加快食品生产经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奖惩机制。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融资信贷、用地等方面予以限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技改投入、品牌培育等方面予以支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培育食品安全诚信文化。
(十)宣教培训体系。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宣教工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科普宣教,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对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加强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培训。加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对各级检验机构、特别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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