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通过设立投资性公司对其境内投资企业的持股,一方面,不改变原所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确保其仍然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对于其分配的股息红利用于境内再投资的情况下,可按新企业所得税法享受免税政策。因此,设立区域性投资性管理公司有利于整合中国境内资源,降低境内再投资的税务成本。
案例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企业重组: 资产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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