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移动通信的通话质量。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物权法的这条规定,其含义是指不动产权利人非经过邻人的土地、建筑物不能安设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管等管线,而此管线系社会公众所必需,则该不动产权利人有权通过邻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安设,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安设,如果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补偿金。这就是说,电信运营企业为了公众利益,在小区设置基站,小区居民应尽配合义务,提供必要的便利。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这里并没有规定电信运营企业在建设公用电信设施时,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是因为这种建设、维修和养护行为,本身就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与《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从《电信条例》制订的针对性来看,它赋予基础电信企业“事先通知”和“适当补偿”的行为,应视为行政法规赋予电信企业公权力。当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往往要引出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平衡协调的概念。公权力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从其本源上讲,这些权力的职能是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公权力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因此移动基站是否进居民小区,应当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无线网络布局设计决定,而不是由小区居民说了算,更不能搞什么“业主大会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能让移动基站进小区”。当然我们不是不尊重居民的民主权利,如果小区居民有思想顾虑,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做好思想沟通;同时业主委员会也应当从大局出发,做好业主工作。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背景下,私权的行使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小区居民阻挠或破坏建设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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