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
(二)广州市、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对应该市领导职务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可参照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比例限额控制。
(三)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按不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控制。
(四)广州市、深圳市所辖区国家行政机关对应该区领导职务设置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可参照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的比例限额控制。
(五)县(市、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按不超过科(局)领导职务职数的50%的控制。上述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不是必须完成的数额,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按任职条件设置,宁缺勿滥。
六、任免权限和管理
(一)非领导职务的晋升,要贯彻公开、民主、平等的原则,在考核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人选。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调入、晋升或确定非领导职务人员时,必须有职位空缺,并在核定批准的职位限额内进行。
(三)省级和广州市、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晋升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人选,地级市及广州市、深圳市所辖区国家行政机关晋升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人选,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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