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未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立审分离;在审判模式上,当前主要有
“1+2+1”(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1+1+1”(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一名)、“1+1”(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等模式,由于模式选择不同,对庭前审理准备等辅助性工作则分别由法官助理、书记员行使,特别是在“1+1”模式中,法官也不得不从事许多诸如召开释明会议、庭前调解、依职权调查取证等庭前准备工作,这客观上又给法官创造了更多接触当事人的机会。此外,书记员管理、法警管理也与法庭审理的实际需要有较大差距,对书记员庭审记录的指导、监督,法警对证据的传递及法庭安全所负的职责,都因人力不足、装备落后或管理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等原因未能落到实处。
4、对庭审活动的管理存在盲区
法院审判管理的重点一直落在案件的实体决策环节上,分管业务的领导主要将注意力放在法律文书的审签、案件的执行上,加之,为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经分管领导签发的法律文书数量极少,导致对案件的开庭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客观上也不能对诸如开庭不准时、用语不规范、法官形象欠公正等问题进行评查,成了管理的盲区,而这些问题却直接关系到司法礼仪、威信的昭示。
三、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全面落实司法为民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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