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4、对当事人最后陈述未正确引导,只简单地告知“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致使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不知所云,无从说起。有的甚至遗漏这一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二、原因分析
归结上述出现的问题,笔者以为,主要在于以下根源
1、庭审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发展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国是一个现代司法制度发展历史不是很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官职业化建设正在经历一个由“蜕变”转向“新生”的孕育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职业能力亟待提高。且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并不是很发达,且十分不平衡,加之律师行业不很规范、法律援助等制度不很完善,所以在当前基层法院庭审实践的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并没有律师进行辅助,导致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发展不相适应。一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不相适应。按照现行的庭审模式,法官要真正驾驭好庭审活动,应具备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必须是综合的、多方面的,但目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能力水平却不容乐观,突出的问题是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综合素质能力水平普遍欠缺、缺乏审判实践经验,导致了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水平的不相适应。二是检察官和律师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庭审控辩代理能力的不相适应。由于现行庭审更加突出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因此,法律公正的实现和庭审功效的发挥,单凭法官是无法承担的,还必须依赖于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庭审控辩、代理能力,尤其要倚赖于他们在审判中的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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