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染料中间体产品部分 2011-01-19 实施
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40号令)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产品暂缓淘汰)列为淘汰类项目。
3.7.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染料中间体”,“产品单元”栏填写“染料中间体”,“产品品种”、“规格等级”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产品规格”、“产品等级”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申请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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