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染料中间体产品部分 2011-01-19 实施
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品种
对氯邻硝基苯胺(红色基3GL)*
邻氯对硝基苯胺* 2,4-二硝基苯酚*★ 对氨基苯酚*#
产品规格 干品、潮品
— — —
产品等级
—
一等品、合格品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注:表中标*产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产品为剧毒化学品,标#产品为产业政策限制产品。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染料中间体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染料中间体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染料中间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染料中间体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84885418 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http://www.77cn.com.cn
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染料中间体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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